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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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歌遗址核心区商铺陷困局:河南鹤壁文旅开发岂能牺牲商户经营权?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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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鹤壁淇水之畔,一座沉睡数千年的商朝古都——朝歌遗址,正经历着现代文旅开发的喧嚣。然而,这片厚重的历史土壤之上,一个现实的困局正日益凸显:当地方政府以“保护文物、发展文旅”之名,对遗址核心区内的商铺经营活动施加限制甚至清退之时,众多合法经营、倾注心血多年的商户却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困境。

文旅开发的宏伟蓝图,是否必须以牺牲这些普通商户依法享有的经营权为代价?这个尖锐的问题,不仅拷问着鹤壁文旅开发的路径选择,更深刻触及了在公共利益扩张中,如何尊重和保障公民与法人合法经营权的法治底线。

经营权: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基石权利

经营权,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根基深深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宣告“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经营权作为市场主体核心财产权表现形式之一,自然涵盖于内。更具体地,《民法典》合同编对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契约方式取得、行使经营权提供了系统保障。

从宏观视角看,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旗帜鲜明地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其核心精神正是保障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不受公权力的不当侵蚀。

可以说,经营权是市场活力的源泉,更是法治经济得以确立和运行的基石。当商户们基于对法律法规的信赖,依法办理证照、缴纳赋税、投入资本开展经营时,其经营权便具有了不容轻易剥夺的“信赖利益”属性。

文旅开发与文物保护:公权的边界与程序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赋予地方政府保护管理辖区内文物的法定职责。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等作业,需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这为必要的保护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权力的行使绝非没有边界。当地方政府以文物保护或文旅开发为由,对核心区商铺经营活动进行限制、调整乃至要求终止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该法第八条强调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此处尤为重要: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并给公民、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同时,任何涉及限制或剥夺经营权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应恪守程序正义,包括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履行严格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

若地方政府仅以一纸模糊的“保护需要”或“规划调整”通知,便要求商户限期撤离或停止经营,既未清晰说明限制措施与文物保护目标之间直接且必要的关联,也未遵循法定程序并明确合理补偿方案,则其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合理性上均存在重大瑕疵,构成对商户法定经营权的严重侵害。

困局之源:多重法益冲突下的失衡与失范

朝歌遗址商铺的困局,本质上是多重法益在特定时空未能得到妥善平衡与规范协调的产物:

“重保护、轻权益”的惯性思维:部分地方决策者潜意识中存在“文物最大”的绝对化倾向,将文物保护与商户经营权置于非此即彼的对立地位,未能深入探索在有效保护前提下兼顾商户持续经营的可行模式,忽视了经营权本身承载的生计维系与合法预期价值。

程序保障的普遍性缺失:限制性措施的出台往往缺乏透明度与参与度。商户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事前未能获得充分告知,事中缺乏有效表达诉求的渠道,事后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关键信息也常常一头雾水。决策程序的封闭性,必然损害结果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

补偿机制的模糊与缺位:《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然而在实践中,对因文物保护要求导致经营权受限或丧失的商户应如何补偿,缺乏明确、统一、可操作的法律细则或地方标准。

补偿范围是否包含装修投入、设备损失、停业利润、商誉价值、人员安置成本?补偿标准如何评估确定?这些都成为争议焦点,也是商户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足额弥补的关键所在。

开发模式单一化:文旅开发思路未能有效创新,对如何在遗址保护核心区或周边缓冲地带,设计既能契合文保要求又能容纳特色商业业态的模式探索不足,未能为受影响商户提供可持续的替代经营空间或转型引导,加剧了矛盾。

破局之道:在法治框架下寻求平衡共生

解开朝歌困局,必须回归法治轨道,在尊重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寻求最优解:

严守程序正义,保障知情参与:任何涉及商户经营权重大调整的决策,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事前应进行充分的信息公开与政策解读,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商户意见,进行深入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过程应确保透明,决策结果应附具充分理由说明。

完善并落实公平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据《民法典》确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尽快研究制定针对因文物保护需要导致经营权受限或丧失情形的具体补偿细则。补偿范围应尽可能覆盖商户的直接损失(如装修、设备、库存)和必然可得的合理预期收益损失。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客观公正。补偿应及时、足额到位。

探索“保护性开发”的创新模式:突破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如曲阜“三孔”周边、西安古城墙根等),探索在遗址保护核心区外设立风貌协调的缓冲商业带,引导原有特色商户合规入驻;或在严格保护前提下,设计符合遗址氛围的、低干扰的特色文化体验业态,为商户转型提供出路。推动商户成为文旅开发的参与者、受益者,而非牺牲者。

强化司法救济与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对认为自身经营权受到政府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商户,应鼓励并支持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司法审查监督政府行为合法性。检察机关也可探索在涉及众多商户重大利益的此类事件中,运用行政公益诉讼等职能进行监督。

朝歌遗址,承载着中华文明的千年血脉;商户的经营权,则维系着无数家庭的生计与梦想。文旅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目标本不该是零和博弈。朝歌商铺的困境,是一面映照法治成色的镜子——它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恪守法治边界,以程序正义为舟,以公平补偿为楫,在保护历史遗产的航程中,珍视并承载起每一位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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