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立即咨询

浙江省‌351国道横溪镇起点扩建,浦江交界村民是否知情权被忽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12

浏览量:

导读:浙江省351国道横溪镇起点扩建工程是连接台州港与中西部的重要交通动脉,其建成将极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然而,在“发展优先”的口号背后,浦江交界处村民的知情权争议却浮出水面。村民质疑:“为何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关键信息未充分告知?”这一问题折射出大型基建项目中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复杂博弈。

1、法律框架中的知情权:从条文到实践‌

我国法律体系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已形成多层次框架。‌《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前需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征地用途、范围、补偿标准等,并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进一步赋予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此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等。

然而,法律条文的落实常面临现实挑战。以351国道横溪段为例,村民反映:征地公告仅在镇政府网站发布,未通过村务公开栏或入户送达;补偿方案仅笼统提及“按省级标准执行”,但具体计算方式、安置地点等细节模糊。这种“象征性公开”导致村民在权利受损时陷入信息盲区,难以有效参与决策。

2、程序瑕疵的隐患:知情权缺失的连锁反应‌

知情权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起点,更是实体权利的基础。若地方政府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引发多重法律问题:

(1)‌征收合法性受质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依法公告的征地行为可被认定为程序违法。浦江村民若主张未收到完整信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地决定。

(2)‌补偿纠纷加剧社会矛盾‌

知情权缺失往往导致补偿标准不透明。例如,某村民反映其果园被划入征收范围,但评估标准未区分果树品种与树龄,仅按“经济林地”统一补偿。这类争议若未在事前协商中解决,易酿成群体性事件。

(3)‌公众信任危机‌

2021年浙江某高速扩建项目中,因未公开环评报告引发村民集体信访,最终工程延期两年。前车之鉴表明,忽视知情权可能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

3、维权路径与制度完善:从个案到机制的反思‌

(1)面对知情权争议,村民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地批文、补偿细则、环评报告等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针对信息公开不作为或程序违法,可向上一级政府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12条)。

‌集体协商与听证‌:联合提出听证申请,要求地方政府就争议问题公开答辩(《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3条)。

(2)从制度层面看,需进一步完善:

‌创新信息公开形式‌:在乡村地区,结合线下公告、广播通知、网格员入户讲解等方式,确保信息触达“最后一公里”。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独立机构对征地程序合规性进行监督,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故意隐瞒信息、规避公众参与的部门负责人依法问责,增加违法成本。

‌结语:在发展中书写权利的答案

351国道扩建工程的争议,本质是现代化进程中效率与公平的永恒命题。法律不应只是纸面上的承诺,而应成为贯穿项目始终的行动指南。保障知情权,不仅是尊重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更是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地方政府能主动打开“信息黑箱”,当村民从“被动接受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者”,我们方能真正实现“修一条路,暖一方人心”的共赢图景。


留言咨询


您好,请问您最近遇到什么拆迁难题,可详细描述,方便律师更好给出维权建议,或在下方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为您安排专业律师回电指导

马上预约咨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拆迁征地已超20000件,致力于为您争取满意的补偿款。
快速通道:400-092-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