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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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土地转包期间,补偿该归谁?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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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这里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现在农村很多人长期外出打工,所以就将土地流转给别人了。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土地转包,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但如果在转包期间土地被征收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谁?

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此时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发生土地征收时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

1、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间可以转包他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

但是,流转是有条件的。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意见》的规定,流转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2)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3)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4)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转包有优先权;

(6)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7)坚持适度原则。

2、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即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和《意见》要求“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规定,承办方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发包方享有集体土地经营权。

3、转包期间发生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款可分配部分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户。

因此,按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

承包人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发包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发包方单独取得。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这里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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