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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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改成经营性房屋,拆迁时应如何给予补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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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房屋属性的界定比较复杂,各省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同,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补偿金额往往差异较大,其中难免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在我国城市或紧邻城市农村地区,由于产业发展层面的便捷优势,农民将个人住宅改成营业性用房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类房屋一旦面临征收拆迁,如何给予补偿,就自然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基本案件:

河南某市城中村,陆某和一大批村民一起,正挡在进村路口前面,阻止拆迁人员进村强拆房屋。

2000年5月,陆某经过所在村委的审批,自建了三层住宅小楼,每层面积大约260平方米。
由于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陆某就和大多数同村村民一样,也利用一层宅院办起了临时加工厂,其中建有加工房共5间,配套设备13台,主要用于皮革精加工和皮鞋制作。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7年9月,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陆某房屋在内的该村房屋实施征收。陆某等村民同意拆迁,但认为自己属于经营性房屋,和普通住宅不一样,应按非居住房屋标准给予补偿。

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18年7月,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其给予补偿,要求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陆某等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因而出现上述一幕。

首先我们来确定一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住宅不可以改为经营性房屋,如果在改建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应的手续履行,拆迁的时候可以被认定为经营性房屋,但是“认定”不等于“是”,大家注意走出这个误区!

那么,陆某等人的诉求合理吗?

所以,陆某等人的诉求是合理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住房屋有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经营性房屋也有经营性房屋的补偿标准,两者差异很大。房屋征收拆迁前要区分房屋的性质,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房屋性质不同,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也就不同。如果对经营性房屋仍按照居住房屋标准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人来说,当然是不够公平合理的。

那么,陆某等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要对经营性房屋拆迁给予补偿,但对于具体的补偿内容和标准,法律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而由各省份自行确定。从各省对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看,一般都会考虑到实际占地面积、经营年限、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纳税等因素,大体包括厂房和装修附属物搬迁重置费用、设施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几部分费用。

那么,双方为什么会对补偿存在争议呢?

这是因为,征收部门主张按照陆某等人房产登记证的记载,界定房屋属性为住宅;而陆某等人主张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认定房屋属性为经营性房屋,而陆某又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这就是两方冲突原因之所在,在被征收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征收部门将房屋界定为住宅,并按照住宅标准给予补偿,是没有问题的;陆某等人要想按照经营性房屋标准获得拆迁补偿,就必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仅口说当然无凭。

由于房屋属性的界定比较复杂,各省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同,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补偿金额往往差异较大,其中难免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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