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立即咨询

拆迁裁决是什么?被拆迁人为什么要重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3-05

浏览量:

导读:在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面临的困难是,不知道政府怎么办事,也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政府应当如何行政。并且在与政府的协商谈判中,处于被动的局面,大多本着不闹事、不惹事的心态来对待问题,结果往往是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首先,大家肯定会问拆迁裁决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这个文件的作用是什么?

大家如果收到《拆迁行政裁决》、《补偿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其中一份文件,就意味着可能不管被拆迁户签不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没什么用了,等拆迁裁决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拆除房屋(法律依据见文末)。

看到这里,许多被拆迁户又陷入到深深的绝望当中,本想着只要跟政府耗着不签协议,他们的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竟然还有合法的司法强拆。

大家先别急,拆迁律师将用一个案件说明“司法强拆”也不是那么容易“合法”的。

不签拆迁补偿协议,作出拆迁裁决。

事情是源自家住浙江省淳安县某村的徐先生,徐先生因城中村改造遭遇了房屋拆迁,但是政府的拆迁补偿不合理,徐先生没有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政府没有跟徐先生作过多的友好协商,更不愿意提高补偿,而是于2015年向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也于1个月后作出了《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以下简称“拆迁裁决书”),裁决拆除徐先生的房屋,并将拆迁补偿款提存至淳安县公证处。

房屋被强拆,委托拆迁律师维权。

徐先生没有坐以待毙,而是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拆迁裁决书。但是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分别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徐先生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6年6月27日凌晨5时许,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对徐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徐先生眼看着长年居住的房屋瞬间化为乌有,内心十分悲愤。等徐先生平复自己的情绪后,他认为虽然政府手持拆迁裁决书,但是政府的行为一定不合理不合法。

徐先生坚信司法公正,更了解到专业拆迁律师的重要性,遂委托了拆迁律师。

终获拆迁胜诉判决。

拆迁律师接手案件后,直接向法院起诉确认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那么大家可能会有疑问,政府是依照生效的拆迁裁决书对房屋进行拆除,那么至少政府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没有判错,非法律人士不了解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的设定,更加不了解程序违法是什么。

法官作出判决的的理由是:政府没有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

本案判决依据:

1、司法强拆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有权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在这个案件当中,应当由作出拆迁裁决书的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行为不得在夜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即便政府有强制执行权,这起案件中,在凌晨5点的夜间实施强拆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拆迁律师说法:在本案中,徐先生的司法维权之路是非常坎坷的,但是徐先生相信司法公正,坚定的走司法维权之路,最终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在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面临的困难是,不知道政府怎么办事,也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政府应当如何行政。并且在与政府的协商谈判中,处于被动的局面,大多本着不闹事、不惹事的心态来对待问题,结果往往是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被拆迁户面对拆迁补偿不合理,应当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拆迁裁决作出的法律依据:

1、根据2011年6月13日已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取代《拆迁条例》的是2011年1月19日颁布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言咨询


您好,请问您最近遇到什么拆迁难题,可详细描述,方便律师更好给出维权建议,或在下方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为您安排专业律师回电指导

马上预约咨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拆迁征地已超20000件,致力于为您争取满意的补偿款。
快速通道:400-092-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