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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暂住人”遇棚改应否分得补偿?实际居住人那部分应保障!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8-26
众所周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权获得补偿的一般只有两种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公有房屋的承租人。那么,对于因自身居住困难“暂住”在并非由其承租的公房内的家庭成员而言,征收补偿利益是否与其有关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张伟律师在天津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配合腾房而经法院裁判暂住在其兄弟提供的承租房屋内。2018年,其所暂住的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改项目范围内,作为公房承租人的其兄弟得到了一笔补偿款。
那么,作为“暂住人”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分得一部分补偿利益呢?法院又会对该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长期“暂住”的房屋被拆,一点儿补偿也分不到吗?】
委托人陈先生的兄弟在天津市xx区402号拥有一处单位产房屋,其兄弟为承租人,产权单位为xx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0年5月,陈先生的兄弟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腾空并返还由其兄弟承租的天津市xx区12-13号平房。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处平房原系陈先生兄弟二人的父亲陈老先生承租的公房,在陈老先生去世后其7名子女已签署相关协议,涉案房屋由陈先生的兄弟承租。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陈先生的兄弟为实现其诉讼目的,自愿提供由其承租的402号房屋供陈先生暂住。法院也据此作出了生效裁判,陈先生也于2000年8月搬入402号房屋内居住。
时间来到2006年5月,陈先生的兄弟再次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腾空并返还402号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的住房承租或所有情况与6年前本院判决时并无变化,判决驳回了陈先生兄弟的诉讼请求。市二中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裁判。
就这样,基于法院的两次生效裁判,陈先生成为了其兄弟承租的402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人。2018年12月,涉案402号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陈先生的兄弟作为公房承租人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领取各项补偿费用共计180万余元。
陈先生认为自己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生活,应当享有相应的补偿利益。于是开启了漫长曲折的依法救济权利之路。
2023年12月,陈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张伟律师指导下,向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其领取的征收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原告陈先生并无其他住房,且与被告系兄弟关系,被告自愿提供涉案402号房屋供原告居住。
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装修及自行安置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费、设施设备迁移补助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等均属于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偿利益,法院酌定该部分补偿款应由被告支付给陈先生。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19日,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津0102民初1557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陈先生的兄弟于15日内支付原告陈先生征收补偿款55万余元。

获赠锦旗
为表达对闫会东、张伟律师的认可和感谢,陈先生于2025年5月向二位律师及其所在的马丽芬律师团队赠送锦旗一面,上书“专业敬业 律法精湛;尽心尽责 不负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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