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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镇政府是怎么把房子拆掉的?原来又是老一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8-19

2021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某家具厂经营使用的合法房屋竟遭镇政府强制拆除,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是镇政府又祭出了“以拆危促拆迁”的老一套,社区居委会也着实跟着忙活了一把,刷出了足足的存在感。
但问题在于,这么拆是行政目的不当,是非法的。那么,涉案项目中的“解危拆除”会否被法院确认违法呢?双方于2022年4月已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意味着家具厂失去了起诉的资格呢?
【基本案情:谈不下补偿,社区出面委托危房鉴定?】
本案委托人是个人独资企业xx家具厂,其在安徽省L市某镇拥有经营用房屋。2020年前后,涉案区域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该家具厂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与征收方签订协议。
到了2021年,征收方就开启了解危排险的操作——先由社区居委会将涉案房屋排查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由其委托某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意见呢又是不出所料的D级危房……
此后,社区居委会继续向家具厂的权利人作出《搬离通知》。2021年5月,镇政府对涉案家具厂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家具厂随即对该案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该案却因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争议而长时间未进入实体审理。直至2025年1月,L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家具厂有资格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才由L市xx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22年4月,家具厂曾与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镇政府为家具厂提供回迁安置住宅房屋3套,家具厂无需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此外由镇政府支付各项补偿款合计185万余元。但在履行中双方就该协议的完成情况又产生了新的争议。

【律师解析:征收范围内走危房鉴定拆除,不合法!】
本案于2025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其已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约定正在履行中,原告已无权再提起本案诉讼。同时,被告继续对原告家具厂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其并非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与涉案拆除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张作元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L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确认家具厂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而涉案拆除行为对家具厂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导致其丧失了对该房屋的经营和使用利益。故家具厂和被诉强拆行为之间显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也就此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同时,双方曾于2022年4月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并不影响在本案中原告继续追究被告镇政府在此前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补偿安置协议解决的是补偿问题,不具备令原告丧失本案起诉权的效力。
此外,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搬离等一系列动作中的操作明显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且其对已处于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本就涉嫌行政目的不当。
案件结果
2025年6月20日,安徽省L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皖15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镇政府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拆除房屋,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1年5月对原告家具厂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历尽波折后终于得到了有效维护。

在明提示
张作元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棚户区改造等征收项目中,“凡危房必违法”几乎可作为定律牢记。“解危排险”目的不在于解危,而在于快速拆除签不下来的房屋,此之谓“行政目的不当”,使得解危已沦为逼签的一种。
对此种老一套的做法咱老百姓绝不能轻易纵容,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坚决走法律途径,让不法者付出代价,接受教训,从而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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