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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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房屋凭价格明细表说拆就拆?街道办这么干铁定违法!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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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征收模式开展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该如何实现房屋的拆除?仅靠一份评估测绘公司出具的《房屋及附属物价格明细表》就够吗?被征收人在拆除现场未对强制拆除行为提出反对意见,就意味着不存在强拆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团队的彭晓逸、李群杰律师在山东省J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城中村村民的房屋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遭强制拆除,街道办却辩称其进行了评估测绘就已经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那么,法院将会对该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强制拆除应遵循怎样的法定程序呢?

【基本案情:《价格明细表》有了,补偿权益就算有保障了?】
委托人张先生在山东省J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院落一处用于居住。因当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搬迁项目,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25年1月,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制定了《城中村搬迁改造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及《补充细则》。2025年3月,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张先生的涉案房屋实施了评估,并出具了《房屋及附属物价格明细表》。

然而张先生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双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令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仅仅在评估结束几天后,当地街道办事处便组织人员和大型机械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补偿没谈拢就先拆了再说,张先生对此完全无法接受。2025年4月,他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群杰律师及其团队的指导下,选择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试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街道办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价格明细表》不是强拆许可证,甚至无法替代评估报告】
本案于2025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本案大部分被征收人均已签约腾房,其已委托评估测绘公司出具了《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保护了原告的补偿安置权益。

且在拆除工作当天,原告并未对拆除行为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应视为其同意了拆除房屋,本案不存在所谓“强制拆除”行为。

李群杰律师团队的彭晓逸、李群杰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审理的是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被告的举证却围绕补偿安置、评估测绘等展开,明显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涉案项目系由当地政府主导的征收性质项目,其拆除行为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在签约不成时遵照“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执行。街道办事处和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对原告的合法房屋院落实施强制拆除。

而本案中被告街道办显然未履行前述法定程序,在未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形下即先行拆除房屋,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至于原告在当场是否表示反对,与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无关。

李群杰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同时强调,无论是估价单还是评估报告,都仅是补偿安置的依据,而非补偿安置的决定。本案中征收方起先只提供了《价格明细表》给原告,而后才提交了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作为证据,恰恰证明其在评估环节也存在不当之处,未充分保障原告进行救济的权利。但这些均与本案诉请无关。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15日,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鲁0830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3月强制拆除原告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李群杰律师团队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估价单”“明细表”一类材料在征拆中频频出现,但其内容相对完整、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要简略得多,完全无法作为判断评估、测绘工作准确性的依据,也难以据此提起救济程序。

被征收人一定要敢于向征收部门及评估机构索要完整的评估报告,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对测绘、评估环节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为突破口捕捉协商中有利于我们的机会,从而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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