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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余家营村村民:集体土地征收为何未召开听证会?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6-30
导读:浦口区盘城街道余家营村的村民近期深陷一场程序困境:当地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多次提出听证诉求却始终未获回应。这一冲突直击农村土地征收的核心痛点——程序正义的缺失。听证会作为征收过程中农民表达诉求的关键渠道,其价值不仅在于形式上的民主参与,更在于通过程序约束行政权力,保障补偿实质公平。当村民的听证申请被漠视,折射的是程序空转与权利虚化的现实困局。
1、听证制度的法律定位:从形式要件到权利屏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时,县级以上政府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且需根据听证结果修改方案。这一规定将听证从“可选项”升格为“强制项”,其核心功能体现在三重维度:
意见吸纳机制:听证程序要求政府部门在补偿方案公告后至少预留30日公示期,确保被征收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异议。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实施单位需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将修改情况同步公示。此阶段若多数村民反对方案,即触发听证义务,形成民主参与的“安全阀”。
风险防控枢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为征收前置程序,要求评估结果作为方案制定的依据。而听证会正是风险评估的核心环节——通过面对面质证,暴露补偿标准与农民预期的落差。例如浦口区规定,实施单位需提交征收土地涉及房屋风险评估材料供审核,若回避听证,评估的客观性将荡然无存。
司法审查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征地纠纷判例中反复强调:未履行听证程序即属重大程序违法。当余家营村村民未来可能提起行政诉讼时,政府未能组织听证的行为,将成为法院撤销征地决定的关键证据。程序正义的缺失,直接动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基。
2、余家营村案例:听证缺位的三重悖论
从现有信息推断,盘城街道此次征地可能存在以下程序漏洞:
申请渠道的隐蔽性: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村民需在得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然而实践中,公告常被张贴于村委会角落或使用晦涩法律术语,导致多数村民不知期限。更甚者,部分基层干部为推进项目,刻意弱化听证权告知,使村民错失维权窗口。
“多数决”的认定模糊:法律要求“多数成员”反对方案才触发听证,但“多数”标准缺乏细则。余家营村若有百户村民,三十户联名申请是否构成多数?村委会是否如实向上反映民意?《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废止后,新法未明确村集体的义务,导致民意传递链条断裂。
替代程序的形式化:某些地方政府以“意见征集表”替代听证,但村民的书面异议往往未获回应。浦口区虽规定补偿方案需报区拆管中心初审、国土分局审核,但若未附听证笔录或民意摘要,审核便沦为纸上流程。
3、听证缺失的多重诱因:制度、执行与监督的断层
听证程序空转的背后,是系统性治理缺陷:
行政效率对程序正义的挤压:基层政府面临项目工期压力,听证被视为“耗时环节”。尤其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时,常以“公共利益紧迫性”为由简化程序。例如江北新区某保障房项目征地预公告中,虽载明听证权,却将申请期压缩至最低限,实质上消解了程序价值。
村集体角色的异化:村委会本应代表村民争取权益,但现实中常沦为征收执行者。《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明确指出,村委会无权批准征地,但其对村民听证诉求的压制更具隐蔽性——或拖延提交联署文件,或以“个别户阻挠全村利益”施压,使多数决机制失效。
问责机制的虚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虽规定侵占、挪用补偿费需追责,但对程序违法仅表述为“责令改正”。当政府未召开听证却顺利获批征地,后续追责几乎为零,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
4、程序违法的救济路径:从申诉到司法的权利实践
面对听证缺位,余家营村村民可激活以下法律武器:
行政监督链条:立即向浦口区国土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出示征地批复文件及听证记录;若无果,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主张程序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履行征地程序的法定职责。
诉讼策略选择:若征地已实施,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重点围绕两点举证: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的证据(如邮寄回执、联署文件照片);补偿方案与市场价值的悬殊对比(参照浦口区安置房价格标准)。
程序违法与实体不公的双重论证,可显著提升胜诉概率。
集体谈判杠杆:联合专业律师向征收方发出《法律意见书》,援引最高法典型案例,要求暂停征地并补开听证会。实务中,政府为避免败诉风险,常在诉讼压力下重返谈判桌。
5、制度重构:让听证从形式走向实质
根治听证困局需制度革新:
技术赋能民意的刚性表达:推广电子联署系统,村民通过实名APP提交听证申请,数据直通省自然资源平台,避免基层截留。同步开发补偿标准算法模型,自动比周边房价,生成补偿合理性报告。
听证效力的强制约束: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听证意见采纳率不得低于60%,且修改后的方案需逐条回应异议。参考浦口区非住宅房屋补偿的差异化标准(停业补偿费达8%),要求听证会重点辩论特殊群体损失计算方式。
村集体问责的破局:建立村委会“听证诉求转递义务”清单,对压案不报的负责人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非法批准征收土地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正义不是征收的装饰品,而是农民权利的承重墙。余家营村村民对听证会的呼唤,本质上是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朴素实践。当机器的轰鸣声逼近田野,法律必须回答:如果农民在失去土地前,连发声的机会都被剥夺,所谓的“公共利益”究竟是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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