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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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山治理:河南平顶山新华区西市场街道企业搬迁如何适用《城市更新办法》?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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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的煤矸石山堆积区,长期面临扬尘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退化问题。近期启动的生态修复工程虽承载着“绿水青山”的美好愿景,却因涉及数十家小企业搬迁与复杂的混合产权纠纷陷入僵局。

堆积面积达500亩的矸石山释放有害气体,周边土壤贫瘠化加剧,生物多样性锐减。而扎根于此的小企业——包括汽修厂、仓储物流和加工车间——既无完备产权证明,又面临搬迁成本与经营中断的双重压力。当生态修复的推土机遭遇混合产权的法律迷雾,《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何破解这一困局?

1、混合产权的法律困境:历史遗留问题的多重烙印

西市场街道的产权复杂性源于三个历史断层:

土地性质模糊地带:多数小企业占用的是计划经济时代划拨的工矿用地,未办理市场化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土地管理法》,此类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或集体,但企业主张的“事实占用权”缺乏法律明文支持。

“绿本房产”的尴尬身份:部分企业厂房虽持有非商品性质的“绿本房产证”,但根据深圳类似案例(如曹某诉京基公司案),此类房产在城市更新中需先注销产权,开发商需与原业主(多为国有矿企)签约,实际经营者反而被排除在补偿谈判之外。

违法建筑的生存现实:一些后期扩建的厂房未取得规划许可,形成事实上的违建。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更新项目需精简审批程序,但违建确权仍须“一事一议”,导致补偿资格认定陷入停滞。

这些历史断层使企业在搬迁补偿主体资格认定上陷入被动,生态修复工程的法律基础稳固性与小企业产权模糊性形成鲜明对比。

2、《城市更新办法》的适用空间:搬迁纠纷的破解工具

《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办法》为此类混合产权纠纷提供了特殊通道:

搬迁补偿的法定框架:《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将“停产矿区、老旧厂区”列为更新重点,要求“探索企业主导或政企联合模式”,为小企业参与协商提供依据。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形成衔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列为法定补偿项目。

灵活的确权机制:针对无证厂房,《办法》第十四条允许“既有建筑用途转换”,在不变更土地权属、确保安全前提下,可将工业建筑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为补偿谈判提供变通空间。

补偿资金的双重保障:《办法》第十条设立市级更新专项资金,第十二条组建城市更新发展基金,优先保障搬迁补偿支付,从源头避免“补偿空窗期”。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十三条确立的“三不原则”——拆除建筑面积不超20%、拆建比不大于2、就地安置率不低于50%——为小企业争取就地转型或邻近安置提供了政策杠杆。

3、搬迁补偿的实施难点:法律理想与现实的断层

尽管《办法》搭建了制度框架,实践仍面临三重梗阻:

补偿标准确定难:矸石山企业多属产业链末端,财务制度不规范,难以提供连续纳税证明。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实际经营损失计算法”(前三年平均利润),多数企业可能因无法举证仅获“象征性补偿”。

补偿对象认定僵化:征收部门习惯将矿企(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单一补偿对象,无视实际经营者权益。例如某汽修厂租赁矿区土地经营20年,补偿款却全额支付给矿企,企业主被迫通过民事诉讼追索,陷入漫长确权纠纷。

产权切割技术障碍:部分厂区土地存在“国有划拨+集体占用+私人违建”的叠合状态。根据深圳上梅林祠堂村旧改案例,此类地块需向区更新局申请权属争议核实,而平顶山尚未建立专项确权通道。

4、纠纷解决的多元路径:超越传统补偿的逻辑

破解困局需构建多层次方案:

行政协调优先机制:参照《办法》第二十二条“开辟绿色通道”条款,由区政府牵头成立“矸石山更新专班”,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混合产权地块进行联合认定,避免企业陷入行政诉讼孤军奋战。

补偿形式的创新设计:探索《办法》第十一条倡导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汽修厂等社区服务型企业,可将补偿款转化为辖区新建产业园的租金抵扣券;对仓储物流企业,提供矸石山治理后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优先租赁权。

司法救济的精准引导:针对政企合作协议性质争议(如矿企与开发商签订的更新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观点:若协议涉及“行政优益权”(如规划调整、征收决定),适用行政诉讼;若属履约纠纷,则走民事程序。企业需根据诉求选择时效不同的救济路径。

煤矸石山生态修复的推土机终将推进,但西市场街道的铁皮厂房上贴着的“请求确权补偿”标语,暴露出城市更新中未被充分重视的创伤。当法律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而实践却让企业陷入“搬迁后追偿”的被动循环,制度公信力正被悄然侵蚀。

《平顶山市城市更新办法》提供的“产权转换”“就地安置”等工具,本质上是在生态修复与生存权保障之间架设法治桥梁。让矸石山长出绿草只是起点,让小微企业在新土壤中重获生机,才是城市更新应有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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