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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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如何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打官司?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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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机关因其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其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虽然拆除部门需要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为原告的被拆迁人也留有相关证据,也可以进行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是一项利好原则。简单理解拆除部门要“自证清白”,自己证明拆除行为合法,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风险。这项原则对被征收老百姓来说非常重要。

1、拆除部门要证明拆除行为合法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不相同。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行政机关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过程中具备规范性文件依据,并依法实施了征收行为。行政机关若没有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则需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即其征收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违法。

举个简单的例子:王先生的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遭到县政府的强拆。王先生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被告县人民政府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并举证证明其组织强拆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县政府不提供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日期提供上述证据,则会被认定其行为没有证据。

拆迁律师经典案例福建省龙岩市林先生的房子,因当地建设项目面临征收。随后,区人民政府作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产权及用途认定表,认定林先生的房屋为违建,并责令其自行拆除。

后,街道办的工作人员随即组织了强拆行为。拆除发生后,拆迁律师及时和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并指导当事人将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在了解了来龙去脉后,律师认为虽然拆除行为具体是由街道办实施,但根据本次实施征收方案以及违建认定表可以看出,真正拆除的主体应该是区人民政府。为此,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起草了起诉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的行政起诉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实施征收为当地区政府,可推定其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因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另有他人,也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视为被告区政府实施拆除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最终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提示:行政机关因其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其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虽然拆除部门需要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为原告的被拆迁人也留有相关证据,也可以进行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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