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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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民告官”,有理也告不赢?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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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须知,法律对公权力是限制的,对私权利是保护的。前文所述政府的原则约束、公民的权利救济、以及原告的举证“特权”三点,即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可见,“名告官”,绝非难事!

现实生活中,行政诉讼常常为大多数老百姓所质疑,“民告官”,能赢吗?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诉讼中的“民告官”,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诉讼,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地位的不平等是不言而喻的,在这种情况下,弱者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加之我国长久以来盛行的“官本位”思想,老百姓对“民告官”其实是缺乏信心的。

下面,拆迁律师将从政府的原则约束、公民的权利救济、以及原告的举证“特权”三个方面说明,从法律角度上来讲,“民告官”要胜诉,绝非难事!辅之以相关的司法判例,相信您对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理解会有所改观。

1、行政行为有原则,必须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原则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性原则,深深影响着国家法治的进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以征收拆迁为例,拆迁人在作出拆迁决定时,必须严格遵遁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被拆迁人,向被拆迁人说明拆迁行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法律依据,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申辩,以及事后能够为被拆迁人提供的救济途径等等。

相关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2037号。

案例要旨: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2、“天平倒向弱者”,被侵权有救济。

权利的生命在于救济,正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样。如果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却得不到实施,那还不如不要这部法律,因为不要这部法律还不会带来法律尊严受到践踏这一后果。同样,如果一个权利得不到救济,那就不如不规定这个权利,否则这一权利也会流于宣言和口号。

以征地拆迁为例,新《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法律不仅赋予了被拆迁人享受安置补偿的权利,也赋予了被拆迁人在权益受损时,采取合法救济措施消除侵害的权利。

3、民告官,官举证,原告享有“特权”。

和私法领域控辩双方庭下意思自治、庭上平等对抗的情形相比,行政诉讼中,控辩双方对抗能力实在过于悬殊,因为“民告官”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诉讼,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地位的不平等是不言而喻的。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便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平衡民与官之间力量上的悬殊。这也是法律赋予原告的特权,以保证控辩双方实现实质的平等。

民事诉讼中一般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民告官”诉讼中,“民”太弱,“官”太强,因此要求作为被告的“官"来承担证明责任,也即行政机关负有证明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程序正当的举证责任。拿征地拆迁来讲,拆迁人在没有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条件下就拆除房屋,明显违法,这种情况下,拆迁人想要证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几乎是不可能的,实施机关难辞其咎。

相关判例:(2016)最高法行申589号。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屋内物品损失。

为此,依法应当免除原告对行政赔偿损失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对于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的贵重稀有物品,原告仍负有举证责任。

拆迁律师建议:社会上“‘民告官’,告不赢”的舆论,以及人们心中司法不公的刻板印象常常将受到公权力侵害的人拒之法院门外,征地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地位的不对等也让很多人无奈地选择了妥协。

然而,有一句格言形象地说明了实质对等的理念:“天平倒向弱者”。它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太强而另一方太弱的时候,仅仅维持形式上的对等是不够的,应当给予弱者一些特殊的权利,也就是诉讼程序意义上的“特权”。

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须知,法律对公权力是限制的,对私权利是保护的。前文所述政府的原则约束、公民的权利救济、以及原告的举证“特权”三点,即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可见,“名告官”,绝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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