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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信息公开职责归县zf还是自然资源局?不能乱推责!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3-04
被征地农民申请公开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和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到底是谁?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哪个该履行依申请公开的法定职责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张霞律师就在四川省广元市代理了一起案件,被征地农民的信息公开申请遇阻,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获支持,那么市中院将会作何裁判呢?
【基本案情: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知找错门了?】
委托人朱先生一家是四川省广元市xx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住宅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2021年2月,县政府作出《xx改扩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涉案片区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内。
2024年1月,委托人向县政府办公室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信息(开篇所述)。
当月底,县政府办公室书面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委托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xx县自然资源局在工作中制作获取的,具体业务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中,故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同时附上了县自然资源局的联系电话。
委托人对这一书面答复不服,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24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委托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一审审理中,被告xx县政府办公室电话告知原告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涉案土地是临时用地。
那么,本案中县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另行告知申请公开主体”的答复是否合法呢?本案的责任主体究竟是不是县政府办公室所称的县自然资源局呢?
【律师解析:征地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就是县级政府】
代理该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张霞律师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办公室即根据此条给出了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县政府也据此维持了该行政行为。
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明文规定,本案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拟征地公告(即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均由县级政府制作并发布,其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只能是县级政府,并不由县级自然资源局“代劳”。
换言之,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只是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但其发布和“盖章”的主体只能是县级政府自己。
案件结果
据此,在本案中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告县政府办公室应在书面答复中明确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中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而被告却在答复中告知原告公开的主体是县自然资源局,其答复明显错误,这就足以使涉案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撤销。
最终,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维持。2024年9月5日,市中院经二审审理作出(2024)川08行终5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应予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通过本案,孙明堂律师团队的张霞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宜早不宜迟,且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有针对性地申请。自行盲目申请或者“照猫画虎”“依葫芦画瓢”非但达不到申请公开的目的,反而很可能会遭遇各种阻碍,影响自身依法救济权利的信心。
而在申请过程中,我们也很可能发现案情的重大变化,那么根据变化随时调整权利救济方略也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公开申请仍是不可替代的“敲门砖”和用以问路所投出去的“石头”。(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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