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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不回复,街道办不监督?复议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4-12-26
被征收人向村委会提出了村务公开的请求却未得到回应,随后向街道办申请监督,街道办是否可以仅凭村委会声称已履行回复职责为由,对被征收人的监督申请置之不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最近办理的这一起村务公开监督纠纷案件给了我们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厂房经营老板,因征收被强拆,申请信息公开受挫】
魏先生自2001年起,在村里合法租赁并分阶段建设了一处占地3000余平方米的厂房,专门用于电力设备生产及经营管理。然而,不幸的是,2014年当地政府未经合理补偿便强制拆除了其中500余平方米的厂房,至今魏先生仍未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2015年,为了配合当地小镇的开发建设项目,魏先生的厂房及其所占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鉴于此次征收直接关系到魏先生作为村民和厂房所有者的重大利益,作为合法厂房的所有者,律师指出魏先生对该村委会关于本次征收的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在律师帮助下,特此向该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与征收相关的各项事宜。
然而,该村民委员会并未回复魏先生的申请,未提供任何所需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街道办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村有监督职责,因此向街道办提交了《村务监督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履行村务监督职责。但遗憾的是,街道办在收到魏先生的申请材料后,仍并未履行其监督职责,这严重损害了魏先生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魏先生特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街道办对村委会有监督职责】
对于魏先生的控诉,街道办却表示经查明事实,村委会已回复信息公开申请,魏先生所言不属实,因此街道办对此申请不做处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其实,不论村委会是否有效回复魏先生的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街道办是否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要求责令涉案村村民委员会就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提出的村务公开事项逐一进行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具有就该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未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处理并作出回复,未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在明律师有话说】
在征收过程中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这些事项需要村集体开会讨论和决定,以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行使,同时也是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文/李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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