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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不认“婚嫁女”为拆迁安置人口,市政府复议因何作出意见书?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09

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决定将“婚嫁女”排除在安置人口外怎样依法审查?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因何单独作出一份《行政复议意见书》?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在湖南省永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县级政府在协商未果后向被征地农民作出了补偿决定,其中却存在诸多疑问和“漏项”,尤其是部分女性家庭成员未被列入补偿安置范围内。
那么,李静律师是如何帮助委托人进行审查的呢?并不多见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又是怎样作出的呢?
【基本案情:房屋补偿决定疑问多】
委托人陈女士和曾先生在湖南省永州市某队拥有合法房屋,用地面积为140.4平方米。早在2009年涉案片区即启动了土地征用项目,虽进展略显缓慢但多年来始终稳步推进。
2022年6月,当地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的公告》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项目进入快速推动阶段。据当地政府在答辩中称,其多次派员上门与陈女士和曾先生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补偿协议。
2024年5月,征收方向陈女士一家作出《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其符合安置成员资格为2人,可得到货币补偿金额合计100余万元。
然而陈女士一家对这一补偿结果完全无法认同,认为其不仅存在遗漏补助和奖励费用等漏项情形,且否定了家中两个女儿的安置人员资格,造成了全家补偿安置利益的大幅减损。
在收到该份《决定书》后不久,陈女士及其家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指导下,向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

【律师解析:户籍仍在本村的“婚嫁女”不应被排除在安置人员外】
就在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10天左右,征收方组织人员将委托人一家房前的地上附着物全部清除,完全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情形下,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在本案复议申请中明确请求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
那么什么是行政复议意见书呢?其和常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何区别呢?《行政复议法》第76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据此可知,行政复议意见书是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采用的一种“简易监督纠错模式”,体现的就是行政复议在定分止争中的快捷高效,可起到免除申请人另行提起一个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之累。
《决定书》的复议审查中,征收方答复称本案中陈女士的两个女儿的户籍虽在涉案场队,但其已不是该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不符合安置条件。
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则在仔细研究当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第24条第4项明确将“婚嫁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外嫁女)且该户在婚嫁地没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的情形列入符合安置条件的范畴内。而本案中陈女士的两个女儿恰恰符合该款的情形。
且根据2025年最新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陈女士两个女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显然不应当因其婚嫁而被剥夺,且二位当事人均已离婚,未取得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补偿权益理应得到补偿决定的保障。
案件结果
2024年10月31日,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永政复决字〔2024〕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当地政府强制清除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发出3号《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其对违法清除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法予以赔偿。
复议决定同时指出,涉案《决定书》中认定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金额系依据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项目拆迁范围内人口、房屋调查表》和《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作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市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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