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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补偿协议签订后几个月补偿安置方案才出?不撤销等什么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09

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应当先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结果,而后才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是做事情的逻辑顺序,也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依据所在。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李银磊、陈丽芳律师在浙江省温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在2024年5月与委托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却直至2024年8月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月才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的通知》……
那么,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在明显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究竟是怎么签的呢?“空白协议”是否应当被依法撤销呢?
【基本案情:先签协议后作出无证房屋调查认定,顺序“满拧”也能行?】
委托人龚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xx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拥有面积为435.8平方米的房屋。2024年4月,区政府作出25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
在此期间,征收方开始对委托人的房屋密集开展调查、测绘等工作,并很快作出了分户评估报告。2024年5月下旬,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上门要求龚先生在补偿安置协议的最后一页上签字,而此时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尚未公告,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结果也还未发布。
就这样,龚先生在稀里糊涂之下“配合”工作人员签订了一份空白的《房票安置补偿协议书》。直至2024年8月,区政府才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月才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的通知》。
回过神儿来的龚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李银磊、陈丽芳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11月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房票安置补偿协议书》。
那么,一份先签字后填内容的补偿协议能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吗?

【律师解析:订立补偿协议必须有事实依据】
本案于2025年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龚先生需要对撤销涉案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本案举证责任不在被告而在原告,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协议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节。
而原告龚先生则在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李银磊律师指导下步步为营,出具了视频录音翻译等证据证明涉案协议签订时系空白协议,进而从各环节的时间线上证明涉案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李银磊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而本案中,被告区政府提供涉案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示表作为被诉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却未能提供该公示表已经依法张贴公布的证据。在此情形下,被诉安置补偿协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协议书载明原告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被告的却为2024年12月,可见涉案补偿协议并非“一气呵成”依法签订,其最终内容已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浙03行初428号《行政判决书》,基本采信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与原告龚先生签订的《房票安置补偿协议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在明提示
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李银磊、陈丽芳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虽系基于被征收人的自愿,却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很大差异。
关键点就在于补偿安置协议事关公共利益,必须在有明确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才能签订。而本案中征收方为了“赶进度”所采取的“程序倒装”则完全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促使当事人签订空白协议更是对其合法补偿权益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这样的补偿协议,我们必须依法将其强势撤销,才能捍卫法律的严肃性和程序的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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