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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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在镇上购房居住十余年,村里的补偿安置不该给了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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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及其子女想要得到补偿安置到底有多难?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李佳欣律师在安徽省淮北市代理的一起案件可称之为实证。已出嫁至镇上购房居住的委托人及其儿子被排除在补偿安置之外,几个回合“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却都未能得到实质性的进展,反复申请后答复反复被撤,“程序空转”场景再现。

那么,当地县政府所作的《关于洪xx、孙x要求安置补偿的处理意见书》是否合法呢?本案的关键问题又在哪里呢?

【基本案情:“出嫁女”争取补偿安置权益咋就这么难】
委托人洪女士及其儿子孙先生的户籍均在安徽省淮北市xx县某庄。1994年土地调整时,洪女士的父亲洪先生户共分配8口人“宅田合一”土地,洪女士是分地的对象。

2016年镇政府颁布《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xx村在征收范围内。根据当时征收方制作的《棚户区宅基地、房屋、附属物等丈量登记表》可知,洪女士名下仅登记1宗宅基地(220平方米,配图显示为空地),该调查登记结果经张榜公示无异议。

然而此后,镇政府却以委托人系出嫁女且在村内无独立房屋为由,对洪女士及其儿子孙先生二人不予补偿安置。委托人母子就此踏上了漫漫的权利救济征途。

2022年5月,母子二人向县政府邮寄EMS《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却在法定期限内置之不理。

二人于是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作出(2022)皖06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县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行终292号《行政判决书》,两审法院均责令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对二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可县政府却干脆对省高院的终审裁判拒不履行,2023年7月委托人不得已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县政府终于作出了《关于洪xx、孙x补偿处理意见》,答复对二人不予安置。委托人只好继续针对这份答复进行复议和诉讼。

2024年9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6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县政府以委托人没有独立的住房和宅基地为由不予安置缺乏依据,且洪女士之子的补偿安置利益也应体现在其家庭户所享有的安置补偿利益之内,进而判令撤销前述《处理意见》,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解析:十几年不在村内居住不是“出嫁女”安置权益被剥夺的理由】
眼看着市中院的裁判把话说得如此明白了,洪女士一家本以为这回总算该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利益了。谁料,当地县政府却像吃了秤砣铁了心一般,于2024年12月作出第二份《处理意见书》,坚持对两委托人不予安置补偿的结论!

眼见县政府并未遵从一审法院的生效裁判观点,二位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李佳欣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1月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241223号《处理意见书》,责令县政府对二委托人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复议审查及听取意见等程序中,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李佳欣律师指出,本案的事实实际上非常清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中院生效裁判中查明的案件事实履行职责,而是顽固坚持其对二委托人补偿安置权益的错误认定。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述18号《行政判决书》中已确认委托人洪女士与涉案村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享有该村村民的相关权益,被申请人仅因其系“出嫁女”且“十余年未在村内居住”“在镇上购房”“在村内没有独立的住房和宅基地”等为由对其不予安置毫无依据。而洪女士之子孙先生的补偿安置权益也因此受到了直接侵害。

综上可知,县政府作出的241223号《处理意见书》认定的事实与18号《行政判决书》相悖,未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属于主要事实认定错误。

至于本案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即洪女士一家是否享有涉案土地补偿权益的继承权一事,本着“补偿安置优先于继承”的原则,不影响本案中县政府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不能因为洪女士一家可能享有分配宅基地利益的继承权,就直接否定其安置补偿资格。

李佳欣律师补充强调,涉案《处理意见书》还存在超期作出答复的程序违法问题。

案件结果
2025年4月16日,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淮复决〔202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洪xx、孙x要求安置补偿的处理意见书》,责令其在60日内依据《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通过本案,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李佳欣律师要提示广大女性村民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即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女性成员的身份资格和补偿安置权益将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像本案中这种明目张胆对“出嫁女”另眼看待的情形或将得到有效的遏制,当然这取决于我们女性被征地农民在面对困难和压力时不屈不挠的权利救济意志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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