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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我孙子建的,蛮横土匪进屋强拆?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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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3
“明明是镇政府违法强拆房屋,为什么县政府还会维持复议决定呢,这里头肯定不对。”郭某心里暗自盘算。
2021年8月19日上午,郭某孙子建造的房屋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该伙人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紧接着郭家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得到维持的复议结果。由于房屋是自己孙辈建造的,在此长期居住,郭某尤其上心。
随后,他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雪莲律师代理此案。在李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成功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案件事实:
郭某系河南省A县人,2021年8月16日,村支书交给郭某爱人一份由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容为“经查,你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处理。请于8月20日前将涉案房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执行;可在接到告知后三日内到镇政府进行陈述申辩。”
让郭某大呼意外的是,8月19日上午,距离上述告知书下发仅三天,该涉案房屋就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且并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
郭某随即向县政府递交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强拆违法,但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复议决定”。面对两级政府的不法行为,郭某果断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雪莲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办案思路:
李律师认为:案涉房屋的权属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镇政府作出《告知书》程序、实体均违法;镇政府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限拆主体资格;县政府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前提下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应当被撤销。
于是,郭某将县政府和镇政府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
镇政府辩称:《限期拆除告知书》是程序性法律文书,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行使职权也是得到县政府的授权,并非超越法律权限;最后,自己并没实施强拆行为,郭某可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
县政府则辩称:《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程序正当,我单位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请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河南省A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中明确要求郭某于20日之前拆除房屋。该内容可知,该《告知书》已经增设了郭某的权利义务,遂该行为具有可诉性。结合本案质证情况来看,案涉土地系河南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但镇政府的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所以应当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以及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针对本案,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相信有很多读者不明白二者的不同,今天就来认识一下:
“土规”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保护。“城规”就是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规”和“土规”行政上分属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城市规划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着重考虑城市外延的拓展。土地规划则主要从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出发,特别强调对耕地的保护,而对建设用地则主要进行节制和引导,使得其成果难以满足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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