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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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养殖交付时,退渔还耕的养殖损失是否单独补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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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沿海滩涂退渔还耕项目中,原从事滩涂养殖的经营者面临养殖活动中断的困境。养殖物、养殖设施以及因养殖中断造成的经营损失,是否应当作为独立项目获得补偿?这些损失能否在区片综合地价之外另行列支?

1、养殖损失补偿的独立法律地位

滩涂养殖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根据政策,水域滩涂养殖用地在征收时应当获得合理补偿。养殖补偿通常涵盖征地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包括养殖设施等)、青苗费(针对养殖物)等项目。

在滩涂征收中,被征收人有权就滩涂养殖主张以下补偿项目:养殖物补偿、养殖设施补偿、养殖经营权损失补偿(即因养殖中断造成的收益损失)。这三类补偿项目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养殖物补偿对应养殖户在滩涂上投入的生物资产,养殖设施补偿对应养殖户建设的固定资产,养殖经营权损失补偿则对应因征收导致的未来收益丧失。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00元/人。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意味着,区片综合地价仅对土地本身的价值进行补偿,养殖设施、养殖物以及养殖经营权损失均在此之外另行计算。

2、养殖损失的三类独立补偿项目

第一类,养殖物补偿。养殖物(如贝类、鱼虾等水产品)是滩涂养殖的核心资产,其补偿标准根据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的不同有所区分。补偿应以征收预公告发布时养殖物的实际存量和市场价为基准,结合养殖品种的生长周期和成熟度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类,养殖设施补偿。滩涂养殖通常配备养殖池、堤坝、闸门、看护房、水泵房等设施,这些设施的补偿应当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估,不可搬迁的养殖设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补偿。

第三类,养殖经营权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养殖活动因征收而中断,养殖户将失去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养殖经营权损失补偿应当以养殖滩涂的年产值和剩余的承包经营期限为基础计算。具体而言,养殖户可以主张以该水域近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剩余承包年限的方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3、沿海滩涂的补偿实践

在上述整治工作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滩涂养殖补偿机制,养殖物补偿、养殖设施补偿和养殖经营权损失补偿三类项目在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落实。

从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收回养殖使用权,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占用补偿费”所对应的正是养殖经营权的丧失补偿,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则对应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的损失。这一制度设计进一步印证了养殖经营权损失补偿的独立法律地位。

4、被征收人主张养殖补偿的实务建议

对于沿海滩涂的被征收人而言,主张养殖损失补偿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区分补偿项目的独立构成。被征收人应当坚持养殖物补偿、养殖设施补偿和养殖经营权损失补偿三项独立列支,拒绝接受将养殖补偿“打包”计入区片综合地价的不合理方案。

第二,做好养殖记录和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应当收集和保存养殖承包合同、海域使用权证书、放苗记录、投饵记录、销售凭证、水电费缴纳记录等经营证明材料,以证明养殖行为真实存在和经营损失的客观依据。

第三,重视养殖经营权损失补偿的主张。养殖经营权损失补偿在养殖损失中通常占比最高,被征收人应当坚持以其近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剩余承包年限或合适的停产停业期限的方式计算。如果评估报告未体现该项补偿或补偿方法明显不当,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复核。

结语:沿海滩涂退渔还耕项目中,养殖损失补偿具有独立的法定地位,养殖物、养殖设施和养殖经营权损失应当作为三类独立项目分别列支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仅涵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养殖经营权的丧失需要在区片价之外另行评估、另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坚持养殖补偿的独立性,积极保全养殖记录和经营权证据,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期内逐项确认补偿项目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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