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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企业拆迁,改良形成的熟地是否按农用地标准补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8
导读:在沿海滩涂的企业拆迁中,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是:滩涂历经多年投资改良后形成的熟地,在征收时应当适用何种补偿标准?是按照未利用地标准的70%补偿,还是按照农用地标准全额补偿?
1、滩涂改良熟地的法律定性:地类认定是关键
滩涂改良形成的熟地,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长期投资(如改良土壤、建设水利设施、施用有机肥料等),将原本无收益或低收益的滩涂改造为具有农业生产能力的土地。此类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与地类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地类认定上仍为“未利用地”或“滩涂”,但实际利用状况已接近甚至达到农用地的生产能力。
根据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45000元/亩,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即31500元/亩。二者每亩相差13500元。对于滩涂面积较大的企业而言,按农用地标准补偿与按未利用地70%标准补偿的差额极为可观。在这一差额下,滩涂改良所形成的投入和价值能否在地类认定中得到充分体现,是关键所在。
2、按农用地标准补偿的法律依据
如果滩涂经改良后实际用于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且已形成稳定的农业产出,应当认定为农用地而非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滩涂改良形成的熟地,无论其原始地类如何,只要实际具备农业生产能力和稳定产出,就应当归入农用地范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认定地类时,除参考国土调查数据外,还应当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认定。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滩涂长期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并具备稳定的农业产出,其地类认定应当从“未利用地”调整为“农用地”,从而适用45000元/亩的全额补偿标准。
在企业拆迁中,被征收企业还有权主张以下独立补偿项目: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按重置成本评估)、设备搬迁及安装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和合理的停产期限计算),以及滩涂改良投资补偿。
3、滩涂改良投资价值的独立补偿问题
即使滩涂熟地仍被认定为未利用地、按70%标准补偿,企业因滩涂改良所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也应当获得额外补偿,不应被地类认定所完全否定。滩涂改良投资补偿包括前期土地平整费用、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土壤改良投入、农业设施建设投入等。这些投入的资金凭证、施工合同、验收记录等材料,应当在补偿谈判中作为认定投入金额的基础文件。
对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滩涂改良的企业而言,按未利用地标准补偿将导致企业长期资本投入无法得到合理覆盖,这不仅违反了“公平合理补偿”的法定原则,也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背道而驰。
4、被征收企业的权益保障路径
面对滩涂改良熟地的补偿争议,被征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积极争取地类重新认定。被征收企业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滩涂改良后的土地利用现状证明材料(如种植记录、养殖记录、销售凭证、年产值记录等),申请将地类从未利用地调整为农用地。地类认定的调整直接关系到补偿基数的确定,是争取更高补偿的首选路径。
第二,单独主张滩涂改良投资补偿。在地类认定无法调整的情况下,被征收企业应当单独主张滩涂改良投资补偿,提交资金凭证、施工合同、验收记录等证明文件,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补偿。
第三,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但坚持自身合法权利。在评估环节,要求评估机构充分考虑滩涂改良后土地的实际价值和产出能力,按收益法评估土地价值。
结语:沿海滩涂企业拆迁中,滩涂改良形成的熟地应当综合考量其实际利用状况,而非一味套用未利用地的70%标准。地类认定是决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企业应积极争取地类的重新认定。即便地类无法调整,企业也应当单独主张滩涂改良投资补偿,确保长期投入在征收补偿中得到充分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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