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气阅读
四川遂宁建设用地征收,被征收人如何确认安置资格?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8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资格的确认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安置补偿待遇。哪些人能够纳入安置范围、以何种标准和顺序确定安置对象,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在次建设用地项目中,被征收人面临着安置资格确认这一核心程序。安置资格的认定涉及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际居住情况等多重因素,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当地政策出发,作出综合判断。
1、安置对象的基本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核心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安置对象,原则上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用的分配,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对象。
在征地实践中,安置对象的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第一,征地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第二,征地时虽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因征地前长期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未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原农业人口;第三,征地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明确将“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作为独立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要求涉及征地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配合。
2、安置资格确认的程序:依申请登记与调查认定相结合
安置资格的确认,通常经历以下程序: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对拟安置人员的户籍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宅基地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调查结果作为拟定安置方案的基础数据。征地公告同时设置了补偿登记程序,要求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安置资格的确认,始于被征收人主动完成补偿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将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这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登记,其安置资格的信息将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调查结果单方确定,可能因信息不全或不准确而影响安置资格认定。
3、安置资格争议的救济路径
如果被征收人对其安置资格的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其一,在补偿登记阶段提出异议。被征收人在办理补偿登记时,如果对调查结果中关于户籍、承包地等信息存在不同意见,可以当场提出,要求予以核实更正。
其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设定了法定异议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安置资格认定属于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资格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
其三,申请听证。根据规定,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在安置资格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或执行中出现群体性分歧时,听证会是集中表达诉求、推动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4、特殊情形下的安置资格认定
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形的安置资格认定容易产生争议,需要重点关注:
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安置资格:外嫁女如果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在嫁入地获得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安置资格。
在校大学生、服兵役人员的安置资格:因求学、服兵役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应当纳入安置范围。
已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已因其他征地项目获得过安置补偿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就本次征地重复享受安置待遇。
新增人口的安置资格: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出生的人口,一般应当纳入安置范围;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人口,原则上不予认定安置资格。
结语:被征收人安置资格的确认是其能否获得安置待遇的根本前提。安置资格的认定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核心,依补偿登记申请和基本情况调查双重程序进行确认。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完成补偿登记,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调查结果和方案中的资格认定内容及时核对,发现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维权指南
2026.10.22
2026.10.20
2026.10.19
2026.10.19
2026.10.16
2026.10.15
2026.10.15
2026.10.14
2026.10.13
2026.10.12
胜诉案例
2026.09.24
2026.09.23
2026.09.16
2026.09.09
2026.09.04
2026.09.03
2026.08.31
2026.08.15
2026.08.03
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