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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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场关停,企业拆迁搬迁期限能否给予合理过渡期?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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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中,禁止养殖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面临限期搬迁或关停的法律命运。对于这些养殖企业而言,最现实的问题莫过于:政府给予的搬迁期限是否合理?养殖企业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处置存栏水产品、搬迁养殖设施、寻找新的经营场所?如果搬迁期限过短导致企业遭受不合理损失,企业有何救济途径?

1、禁养区关停的法律框架与政府义务

根据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区要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对禁止养殖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进一步核实名单,逐一明确限期搬迁或关停时间,加快推进清退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合理过渡期”本质上属于“依法予以补偿”这一法定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应当主动提供的配套保障措施,而非附带性的自由裁量。

2、合理过渡期的法律内涵与标准

合理过渡期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过渡期的长度应当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适应,中小养殖场可根据实际需求获得数月至一年的准备时间,大型养殖场因涉及更复杂的搬迁和善后工作,过渡期应当更长;二是在过渡期内,政府应当允许企业在原有场地继续从事维持性的经营活动,以消化存栏产品、回笼资金,为转产转业创造经济条件;三是过渡期的计算方法应当从补偿方案正式确定之日开始起算,而非从政策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四是过渡期应当与搬迁补偿的支付进度相匹配,企业应当有能力利用先行支付的补偿款支撑过渡期的搬迁准备和善后处理。

3、过渡期制度的现实挑战

实践中,禁养区关停工作面临一个突出的矛盾:一方面,环境治理的目标要求尽快完成清退;另一方面,养殖企业的生产周期具有客观规律,无法在短期内强行中断。水产养殖的生产周期通常为数月至一年,从投苗到收获需要经过完整的生长周期。如果在生产周期中途强行关停,养殖企业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存栏产品无法及时出售、种苗投入无法收回、长期维系客户关系积累的市场资源将随之付诸东流。

从实际情况来看,水产养殖环保整治和清退工作覆盖面较广,不同区域的清退时间节点各不相同。有的区域清退工作可能较为集中,给予的搬迁期限相对紧迫;有的区域给予了相对充足的准备时间。整体而言,在清退时间紧迫的地带,养殖户确需更充裕的缓冲空间——既要处置池塘内存量水产、回收前期投入,又要寻找新的就业或转型机会。

4、养殖企业的维权策略与证据准备

面对禁养区关停的搬迁期限问题,养殖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以书面形式向政府申请合理的过渡期。养殖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水产养殖的生产周期、存栏规模、设施设备情况等因素,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企业所需的具体过渡期限及理由。申请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可操作的计划安排。

第二,加强生产记录的日常管理。养殖企业应当完整记录放苗时间、生长周期、预计收获时间等生产数据,以便在过渡期谈判中提供客观依据。养殖场日常运营中形成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凭证等材料,都将是证明合理过渡期确有必要的重要凭证。

第三,对过渡期过短的问题提出异议。如果政府指定的搬迁期限明显不符合养殖生产规律,企业可以在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就过渡期的合理性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禁止养殖区水产养殖场的清退,应当依法给予企业合理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水产养殖的生产周期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做到“限期关停”与“合法存续”在法理上的有机融合,而非将企业推向无路可走的僵局。被关停的养殖企业应当积极行使过渡期议价权,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交过渡期申请,并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渡期的具体安排。如果过渡期过短导致企业遭受不合理损失,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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