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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群体拆迁,被征收人是否有举行听证的法定权利?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5
导读:在群体拆迁项目中,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当多数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时,法律是否赋予了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征收方对多数人的反对意见不予理会,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听证权的法律依据
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意味着,听证会并非征收方可自由裁量的“可选项”,而是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必须履行的“强制项”。
2、听证程序的启动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启动听证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质疑主体为“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一般指超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半以上,即过半数。在群体拆迁所涉及的多个村组中,如果各村组的多数成员均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政府应当分别为各受影响村组组织听证,不得以整体“多数同意”为由替代各村组独立的民主决策。
第二,质疑的对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而非仅限于补偿标准的高低。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剥夺了被征收人法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均可以构成申请听证的正当理由。
第三,听证的启动以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群体拆迁的被征收人应当密切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公告期内及时行使听证申请权。
3、征地听证的实践运作
从征地实践来看,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程序已在规范性文件中得到明确安排。在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中,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了公开听证,明确了听证会时间、地点、事项以及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和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补偿标准的意见建议。
关于听证笔录的公开,明确将拟征收土地听证笔录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这一制度安排为被征收人监督听证过程的公正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4、被征收人行使听证权的注意事项
对于群体拆迁所涉及多个村组的被征收人而言,行使听证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一般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这一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明确说明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内容及理由,落款处应当有相当数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联合签名,人数最好达到该村组总成员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如征收方未依法组织听证,被征收人可以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未履行听证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补正听证程序。
第三,积极参与听证并发表意见。在听证会上,被征收人应当围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安置方式是否妥当、评估程序是否合法等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听证会结束后,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将修改后的方案予以公告。
结语:群体拆迁所涉多个村组的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法定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权是被征收人参与征地决策、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注明异议内容和理由。如征收方拒不受理或以“整体同意”为由回避听证,被征收人应果断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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