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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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群体拆迁,无证历史建筑能否参照有证房屋补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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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群体拆迁项目往往涉及大量建造年代久远、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这些无证历史建筑的形成,通常并非源于权利人的主观违法,而是由于当年产权登记制度不健全、政府管理职能缺位、审批程序简化等客观因素所致。近年来的群体拆迁项目中,同样存在大量类似建筑。面对征收补偿,权利人最为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这些没有产权证的历史建筑,能否参照有证房屋的标准获得补偿?如果完全按照“无证即违法”的逻辑一律不予补偿或仅给予象征性补助,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法律精神?

1、无证历史建筑的法律定性

无证建筑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各地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物。而历史建筑的“无证”状态,往往是因为建造时尚未实施规划许可制度,或者当时的地方政府以默许、口头批准、用地批文代替正式产权登记。这类建筑虽然在形式上缺乏完整产权证明,但其建造行为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政策,权利人通过长期占有、使用、继承、转让等行为形成了稳定的财产信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产权登记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应当结合建造时间、用地性质、政府态度、权利人占有使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其合法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虽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该条同时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这意味着,无证建筑必须经过法定认定程序,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2、参照有证房屋补偿的条件与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无证历史建筑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建造时间节点。一般以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施行、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或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为时间分界。在相关规划法律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即便无证,也通常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参照有证房屋补偿。对于此后建造的无证建筑,则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政府不作为或历史遗漏原因。

第二,用地合法性。无证建筑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批文、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判断建筑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产证的,补偿标准接近于有证房屋。

第三,政府态度与信赖利益。如果政府在征收前长期对该建筑的存在未予查处,甚至将其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如收取税费、提供水电服务),则可以认定政府以默示方式认可了建筑状态,权利人因此产生合理信赖,征收时应当参照有证房屋补偿。

第四,群体的普遍性。在群体拆迁项目中,如果某一区域内大量存在类似的无证建筑,且形成原因相同(如当年统一安置、统一建设但未办证),则应当统一处理标准,避免因个别认定而出现严重不公。

3、群体拆迁中的特殊考量

针对群体拆迁项目,无证历史建筑的认定应特别关注当地的历史政策沿革。房屋虽然无证,但实际解决了大量群众的居住问题,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社区。征收时,如果一刀切按“无证违法”处理,将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

建议被征收人积极收集以下证据:房屋建造时的照片、证人证言、村委会出具的权属来源证明、历年水电费缴纳凭证、户籍登记信息、乡镇政府的历史批准文件(即便不规范)等。这些材料可以辅助证明房屋的建造年代和合法性基础。

4、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征收补偿方案将无证历史建筑等同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仅给予极低补助,权利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征收部门公开对涉案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审查该认定过程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如是否有现场勘查、是否给予了陈述申辩机会)。二是就认定结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房屋的合法性重新评价。三是依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政府在征收前曾承诺协助办证但未履行,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有证补偿,可主张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失。

结语:群体拆迁项目中,无证历史建筑能否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核心在于该建筑是否属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具有合法来源的建筑物,而非简单的“有证即补、无证不补”。被征收人应当主动收集证据,争取政府通过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制,对无证建筑进行逐个调查、分类认定。对于建造年代久远、政府长期默许、权利人合理信赖的无证房屋,依据公平补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参照有证房屋的标准给予补偿。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当出台专门的无证历史建筑处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和补偿规则,避免在群体拆迁中因标准不明而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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