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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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涉及河流水面,被征收人可否主张生态损失补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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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征收范围往往不仅包括旱地、水田等典型农用地,还可能涉及河流水面、坑塘水面、滩涂等特殊地类。这些地类除了具备传统的农业生产功能外,还承载着水源涵养、气候调节、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当河流水面因征地行为被填埋、改造或用途变更时,其生态服务功能将随之减损甚至永久丧失。然而,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主要围绕土地产值、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等直接损失展开,对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这一“无形价值”是否应当纳入补偿范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近年来推进的批次征地项目中,涉及多宗河流水面地块,被征收人因此面临一个现实而紧迫的法律问题:在法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之外,是否有权进一步主张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补偿?

1、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法律性质

生态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各种惠益,包括供给服务(如水源、水产品)、调节服务(如洪水调蓄、气候调节)、支持服务(如养分循环、土壤形成)和文化服务(如休闲、美学)。河流水面作为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其生态服务功能具有公共性、外部性和不可替代性。当河流水面被征收并改变用途后,这些功能往往无法通过货币简单衡量,其损失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损失,而非仅限被征收人的私人财产损失。因此,传统征地补偿理论中基于“财产权损失”的补偿逻辑,难以直接涵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2、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补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该条文采用列举式规定,未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列为独立的补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占用湿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恢复或者补偿,但该规定指向的“补偿”主要针对湿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修复,而非直接向被征收人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生态服务功能属于公共资源,其损失补偿应由政府通过生态修复工程、异地补偿等方式承担,不属于个体被征收人可直接主张的私法权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土地征收补偿系对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的特定权益的填补,生态价值系土地作为公共资源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其补偿主体为国家,补偿方式主要为生态修复措施,个人无权单独主张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折价补偿。

3、被征收人可主张的间接路径

尽管直接主张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补偿在法律上存在障碍,但被征收人并非毫无救济空间:

其一,可以通过主张河流水面实际使用价值的损失来间接实现部分生态补偿。如果被征收人依法取得了河流水面的养殖、取水或经营许可,其对该水面具有一定的使用权能,征地导致该权能消灭,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财产权保护的规定,要求对经营性损失进行补偿。其二,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主张在评估土地价值时,将河流水面的生态区位优势、景观价值等纳入地价影响因素,从而提升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其三,对于已经完成生态修复工程的地块,被征收人可以主张保留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生态缓冲带使用权,或要求政府在异地生态修复中优先保障原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

4、立法与政策趋势

近年来,国家层面日益重视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也要求将水流、湿地等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部分地方已在探索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纳入征地补偿评估体系。例如,江苏、浙江等地在征收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时,要求单独编制生态补偿方案,其中部分资金可发放给因生态管控而受限的原住民。虽然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家级规则,但这一趋势预示着未来被征收人主张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补偿的空间可能逐步扩大。

结语:综合以上分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长春市批次征地中被征收人直接以“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名义主张独立货币补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裁判通常也不予支持。这并不意味着河流水面的生态价值可以被无偿剥夺,而是因为该类损失的补偿主体应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补偿方式主要表现为生态修复、占补平衡和异地补偿等公共措施。

然而,被征收人仍可通过主张水面经营收益损失、提升地价评估系数、争取生态修复项目就业机会等间接路径,合理反映自身权益。同时,建议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协商过程中,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对河流水面的多功能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并保留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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