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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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拆迁,其补偿标准公平性是否评估?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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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性是被征收企业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与住宅征收不同,企业拆迁不仅涉及厂房等建筑物的价值补偿,还涉及生产设备搬迁、原材料转移、停产停业损失、职工安置等一系列复杂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是否公平、评估是否客观,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企业能否在征收后继续经营或顺利转型。

从法律层面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立了“公平补偿”原则,要求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然而,实践中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参数的设定、评估程序的执行等环节,都可能影响补偿标准的公平性。

1、公平补偿原则的法律内涵与审查标准

公平补偿原则是企业拆迁补偿制度的基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确立了“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规定要求征收补偿标准应当与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相当,不得以低于市场价值的标准进行补偿。

在司法审查层面,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所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具体,并明确其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这一全面审查机制,为被征收企业质疑补偿标准的公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渠道。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公平性,是保障补偿标准公平性的前提条件。根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果评估机构由征收方单方指定,且拒绝向企业公开评估方法,这种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被征收企业有权提出异议。

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企业拆迁补偿评估需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中的至少两种方法。实践中,评估机构常因方法选择不当导致补偿标准偏低。市场比较法应作为首选方法,但当周边缺乏类似厂房交易案例时,评估机构可能转而采用成本法,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真实价值脱节。

2、补偿标准公平性的评估要素

在企业拆迁中,补偿标准公平性的评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被征收企业是否参与了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如果评估机构系征收方单方指定,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其选定程序即存在违法,被征收企业有权要求重新选定。

第二,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合理。评估机构是否采用了至少两种评估方法?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与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匹配?对于具有稳定经营收益的企业,收益法可能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对于地理位置优越的厂房,市场比较法更能体现其区位价值。

第三,评估参数的设定是否客观。在评估过程中,成新率的确定、区位修正系数的设定、设备残值的计算等参数,都会直接影响最终的评估结果。被征收企业应当核对评估参数的取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客观事实的情形。

第四,补偿项目是否全面覆盖。企业拆迁的法定补偿项目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或搬迁的补偿、存货及原材料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补偿方案遗漏了任何一项,均属于补偿标准不完整的表现。

第五,补偿标准是否与同区域同类企业保持一致。 被征收企业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同区域同类企业的分户补偿情况,通过横向比较判断自身补偿是否公平。如果发现存在明显的差别待遇且无正当理由,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3、被征收企业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企业拆迁中,被征收企业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企业应当在征收部门通知选定评估机构时,积极行使选择权,与征收部门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如果征收部门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第二,委托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被征收企业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资产进行独立评估,以与征收部门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发现差异点,作为谈判和诉讼的依据。

第三,对评估结果及时提出复核申请。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分户补偿情况。被征收企业可以申请公开同区域同类企业的分户补偿情况,通过横向比较判断自身补偿是否公平。如果发现存在明显不公,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第五,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企业认为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公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标准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结语: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性,需要通过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评估方法的合理性、评估参数的客观性以及补偿项目的完整性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公平补偿”原则,要求被征收企业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项目应当全面覆盖企业因征收遭受的各项损失。被征收企业应当积极行使参与权,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复核、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得到实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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