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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某机械公司无证厂房被强拆,还能拿到赔偿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7-23
导语:厂房建在租来的集体土地上,没办下产权证——这样的企业在拆迁中最容易被“一刀切”认定为违建,一分钱不赔直接推平。浙江温岭某机械公司的遭遇就是典型:五万多平方米的厂房,先后三次被镇政府强拆,损失惨重。但最高法最终给出的答案是:没有产权证,不等于没有合法权益。

一、从“招商落户”到“三次强拆”
2005年,浙江温岭某机械公司前身与沙岸村委会签协议,租用约49亩集体土地,租期三十年。厂房建成后,建筑面积约53000平方米。
镇政府和国土部门对这家企业是支持的。2011年7月,大溪镇政府出具《确认函》,承诺租约期间不会要求公司更改,如遇搬迁会给十二个月搬迁期,搬迁完毕前不会组织土地平整。温岭市政府签了“同意”。大溪镇政府还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建设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到了2016年,7月29日、9月8日、10月,大溪镇政府分三次对厂房实施强制拆除。三次拆除,没有任何书面催告、没有听取陈述申辩、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公司把大溪镇政府、温岭市政府一起告了,索赔4940万元。
二、法院怎么判?
谁拆的,谁担责。 台州中院确认,温岭市政府不是拆除主体,不是适格被告。实际动手的是大溪镇政府,由它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产权证,不等于白拆白赔。 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确:虽然厂房没有合法产权证,但证据可以证明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行政机关的认可和支持。企业基于政府的承诺、确认和默许,形成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属于《国家赔偿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企业基于信赖利益的投入,在强拆被确认违法后有权获得赔偿。
政府拆了东西,得证明自己拆了什么。 强拆发生后,行政机关需要对现场相关事实作出合理释明——有没有制作清单、有没有录像。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最高法还特别强调:法院应当强化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
三、这个案子划了三条线
第一条: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基于政府承诺形成的信赖利益,是《国家赔偿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政府不能今天默许你干,明天翻脸全拆。
第二条:政府拆东西,要对自己拆了什么负责。 现场清单、影像记录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政府一方。政府拿不出来,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
第三条:侵权要赔偿。 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四、总结
文中所述公司的厂房最终能拿到多少赔偿,是后续执行的问题。但这个案子的意义已经超越了金额本身——它告诉所有在集体土地上办厂、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只要政府曾经认可过、支持过、承诺过,你的投入就受法律保护。 拆了,就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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