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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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群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保名额能否按户均摊?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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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社会保障安置是与货币补偿并行的核心安置方式。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而言,社会保障不仅是其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支撑,更是“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法定要求的具体体现。然而,在群体土地征收中,社保名额的分配问题成为被征地农民关注的焦点。由于社保名额通常有限,而征地涉及的农户数量众多,一个核心问题随之产生:社保名额能否按户均摊?“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果无法按户均摊,又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社会保障等内容。这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上位法依据。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对于失去土地且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农业人口,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通过一次性缴费补贴的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安置的法律性质,不仅是对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保障,更是对其长远生计的制度化安排。

在征地实践中,对征地补偿安置采取了“货币安置”与“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在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拟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这意味着,社保安置是强制性、统一化的制度安排,而不是选择性、个别性的政策优惠。

2、征地社保名额的分配原则与法律规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名额的分配,并非可以自由裁量的政策选项,而是严格依据被征地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家庭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的法定安排。社保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从多地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来看,社保名额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以被征地比例为核心基准。征地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认定条件是“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被征地的农户,其征地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占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是确定社保资格的重要依据。征地导致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显著减少、难以维持基本农业生产生计的,应当优先纳入社保保障范围。

第二,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社保名额的分配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对象。自行流转承包耕地的人员、承包耕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耕地的人员、征地时未年满16周岁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通常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因此,社保名额的分配首先需要对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进行严格认定。

第三,家庭内部的社保名额分配以“户”为单位进行统筹确定。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被征地面积、剩余耕地比例等综合指标,将社保名额分配到户,由农户自行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户分配的核心逻辑是:被征地农民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经济单元,其土地权益的损失和保障需求的紧迫程度应当以家庭整体为衡量基准。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安置方式表述为“拟采取货币补偿与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社保名额以户为基本单位进行确定。

3、社保名额分配的制度实践

在同一征收区域内,多个村组的社保名额分配应当遵循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原则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讨论决定,并将分配方案向全体村民公开。但社保名额的分配基础数据(包括被征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家庭人口数等)已经在征地前期调查阶段完成采集,被征地农民有权查阅和核对相关数据。分配方案是否公平合理,被征地农民有权提出异议,并可以申请举行听证。在分配过程中,村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秩序。

4、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群体征收中,被征地农民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社保名额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第一,核实被征地数据和个人身份。被征地农民应当认真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数据,确认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和家庭人口的准确无误。征地补偿登记信息是社保资格认定的基础依据,登记数据若出现明显差错,应果断要求征收方予以更正。

第二,了解社保分配方案并积极参与决策。被征地农民应当主动向村委会或征收实施单位了解社保名额的分配方案,核实分配标准是否公平合理、分配程序是否公开透明。多数被征地村民认为社保名额分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要求政府组织听证。

第三,对不合理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如果被征地农民发现社保名额分配方案存在明显不公,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调整或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对分配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协调。

第四,全流程保留分配证据。村民应当保留征地补偿登记的复印件、分配方案公告的照片、会议记录的复印件等证据,以便在分配发生争议时向政府或法院提供证据。

结语:社保名额的分配不是按户简单均分,而是以被征地后的剩余耕地比例和家庭实际人口数为核心依据,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统一分配。按户均摊的朴素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村民对“户”作为基本保障单元的社会共识,但其法律实质应落脚于“户”内人口的失地比例和社保需求。“按户均摊”的核心不是将有限的名额简单地平分给每一户,而是以家庭为统筹单位、以剩余耕地比为基准,使社保资源精准匹配到失地比例最高、保障需求最迫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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