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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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土地征收:抢建的建筑物是否一律按零补偿处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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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土地征收中,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是否一律按零补偿处理,是被征收人高度关注的问题。征收预公告作为征收程序启动后的第一个面向公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法律功能之一就是“冻结现状”——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手段增加补偿利益。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为;违反规定抢建的,对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这一规则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有明确规定。那么,“零补偿”规则是否绝对适用?是否存在例外情形?被征收人应当如何防范抢建风险?

1、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法律效力与“冻结”机制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征收程序启动后第一个面向公众发布的强制性文件,具有“冻结现状”的核心法律功能。根据《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其他作物等抢栽抢建行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明确——维护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严肃性,防止被征收人通过突击建设获取额外补偿,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被征收人的公平权利。

2、零补偿规则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预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是否一律零补偿,在明确的时间界限内具有较强一致性,但在特殊情形下需要进行个案判断:

第一,时间节点的严格界定。抢建行为的认定以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为时间分界线。预公告发布前的合法建设行为,不受此限制,应当纳入补偿范围。《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有效时间节点与省级规定保持一致。预公告发布后,任何新建、扩建行为均属抢建。

第二,主观恶意的考量。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建通常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在明知征收预公告已发布的情况下,故意突击建设以获取额外补偿,属于典型的抢建行为。但如果新建行为发生在预公告发布之前,或者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征收范围尚未明确、公告未依法送达等)无法知晓预公告内容,则不宜简单认定为抢建。

第三,建设合法性的影响。一般情况也就是说在停建令下发以后,不符合条件的人口迁移,无手续的新建、扩建等均不予认可。在实物都不认可的情况下,必然也是没有补偿的。当然有些地方可能多少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此种情况很少。

第四,征收范围调整的特殊情形。在征收过程中,征收范围可能因规划调整而发生变化。如果某地块最初未纳入征收范围,业主在此期间进行了合法建设,后征收范围扩大将该地块纳入,则新建建筑不应被认定为抢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例外情形的处理:并非“一刀切”零补偿

虽然预公告后抢建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但上述原则并非绝对成立。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

第一,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建设行为。如果抢建部分的建设行为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且建设行为发生在预公告发布之前,则不应认定为抢建,应当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建设行为延后的情形。如果新建部分的主体结构在预公告发布前已经基本完成,仅剩少量收尾工程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预公告发布前完成,且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设行为的起始时间在预公告之前,则收尾工程部分有可能获得补偿,但经营者对此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

第三,征收范围调整的特殊情形(再次强调)。如果某地块最初未纳入征收范围,业主在此期间进行了合法建设,后征收范围扩大将该地块纳入,则新建建筑不应被认定为抢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的风险防范与权利保障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人要防范抢建风险、保障自身权益,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密切关注征收预公告的发布。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关注拟征收范围内的公告信息,了解征收范围、时间安排等基本信息,避免在预公告发布后进行新建、扩建等行为。征收预公告确定时间节点后,任何新建行为都有被认定为抢建而不予补偿的风险。

第二,保留合法建设的证据。如果建筑物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经完成建设,被征收人应当保留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凭证、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以证明建设行为的起始时间在预公告之前,避免被认定为抢建。

第三,对抢建认定不服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征收部门将预公告发布前的合法建设认定为抢建而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征收部门重新认定。书面异议应当列明建设时间、投入金额、材料凭证等信息点。

第四,对征收部门的不当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部门拒绝纠正错误的认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认定结论的合法性。

结语:土地征收中,预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征收预公告的目的是事先告知即将启动的征收范围,防范利用信息差实施的投机性抢建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在预公告发布后立即停止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行为,保留合法建设的证据,对不当认定及时提出异议。企图通过突击建设获取额外补偿的做法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因违法建设面临被强制拆除且无补偿的风险,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被追究骗取国家资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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