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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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港口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能否补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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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长江流域港口枢纽扩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企业拆迁往往面临着不同于住宅征收的复杂补偿问题。其中,停产停业损失是否属于法定补偿项目、应当如何计算,是广大被征收企业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与住宅不同,企业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土地和厂房等不动产上,更体现在持续经营所带来的收益。

征收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意味着经营收益的丧失、市场份额的流失、客户关系的断裂,这些损失往往远超不动产本身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停产停业损失是否被明确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其计算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被征收企业应当如何确保停产停业损失得到充分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律基础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律地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上述规定确立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法定补偿项目的独立地位,意味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征收补偿的必备内容,而非可有可无的附加项。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必须将停产停业损失纳入补偿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排除。

对于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征收,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无明文规定”到“司法确认”的演进过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并要求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进一步确立了裁判规则: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在地方层面,部分地区已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且明确规定,征收工业用房的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与方法

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是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环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实践中,各地普遍采用以下计算方式。

第一,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计算方式。例如,温州市龙湾区规定,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计算;若生产经营者认为按此种方式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提供证明材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计算2个月。

第二,按纳税额或经营效益计算。这种方法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被征收企业近三年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结合停产停业期限确定补偿金额。有地方规定,经营满5年的企业补偿80%,经营3至5年的补偿60%,经营不足3年的补偿40%。这种方法需要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审计报告等材料作为依据。

第三,按行业利润率或租金标准计算。对于无法提供完整纳税证明的企业,可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周边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补偿。例如,服务业按租金标准的1.2至1.5倍计算,制造业按行业平均利润率的1.0至1.2倍调整。

3、被征收企业的权利保障与举证策略

在长江流域港口枢纽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企业要确保停产停业损失得到充分补偿,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提前准备经营证明材料。企业应当在征收程序启动前,整理保存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以证明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这些材料是停产停业损失计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式。如果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比例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较低,企业应当申请按实际损失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规定,企业有权申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以实际损失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注意权利主体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律主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果企业系租赁厂房进行经营,征收补偿款中的停产停业损失部分通常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方),实际经营者(承租人)需通过租赁合同约定或民事诉讼途径向出租方主张分配。因此,承租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进行明确约定。

第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及时维权。如果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结果有异议,企业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复核后仍不服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征收部门拒绝将停产停业损失纳入补偿范围,或者补偿金额明显偏低,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长江流域港口枢纽土地征收中,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依法应当纳入专项补偿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征收补偿的法定项目,各地实施细则也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被征收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定地位,在征收程序启动后及时准备经营证明材料,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式,对不合理的评估结果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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