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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高铁群体拆迁,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定能否有协商权?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21
导读:在沿江高铁等大型线性工程建设引发的群体拆迁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是决定补偿金额的核心环节。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而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是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公平评估的第一道关口。
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往往自行指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既无协商空间,也无法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中立性提出质疑,导致评估结果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距。这一问题在群体拆迁中尤为突出——当涉及众多被征收人时,征收部门以“统一评估、统一标准”为由,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协商选定权。
那么,在法律框架下,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享有协商权?征收部门是否可以绕过被征收人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又应如何行使这一权利?
1、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律框架:协商优先,多方参与
评估机构选定权的法律基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进一步细化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上述规定确立了“协商选定为原则、随机确定为补充”的基本程序框架。协商选定是被征收人参与征收程序、表达意愿的重要方式,体现了征收决策民主化、透明化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并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0日)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则启动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群体拆迁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并非征收部门的单方权力,而是被征收人共同行使的程序性权利。征收部门无权绕过被征收人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地方规定进一步明确,协商选定的期限、投票方式(参与人数超50%且超50%选同一机构)以及随机方式(摇号或抽签,机构不少于3家)的具体要求,过程需公证。
2、被征收人协商权的行使方式与程序保障
在沿江高铁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协商权的行使方式涉及多个程序环节,需要被征收人积极关注和主动参与:
第一,协商权的主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及时关注征收部门发布的评估机构选定通知,了解协商选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
第二,协商权的行使应当以集体协商的方式进行。在群体拆迁中,涉及众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需要被征收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推选代表、召开业主大会或村民会议等方式,集中表达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意见。
第三,协商不成后的程序保障。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征收部门不能直接指定,而应当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在此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投票或随机选定的权利,投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随机方式应当经公证。
第四,评估机构选定后的程序约束。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但委托关系的成立不影响被征收人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3、评估机构协商权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
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在群体拆迁中往往以“统一评估、提高效率”为由,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不给予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机会。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寻求救济。
第一,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被征收人发现征收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协商选定的,应当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异议,要求依法组织协商选定程序。
第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征收部门的不作为或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程序违法并责令纠正。
第三,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即使评估机构系征收部门单方指定,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对评估结果本身提出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资质的评估专家组成,其对评估技术问题的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专业权威性。
第四,关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评估机构与征收部门存在不当利益关联,或者评估过程存在明显不公,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回避,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结语:沿江高铁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依法享有协商权。这一权利的法律基础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通过被征收人的参与,保障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和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征收部门无权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时也应当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应当充分认识并积极行使这一权利,在协商选定期限内主动参与,对程序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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