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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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协议签了,地却批不下来了?江苏某集团告政府,法院没有一判了之!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9-17

浏览量:

2017年,江苏某集团与某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在当地投资建设项目。同年10月,集团设立了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12月拿到项目备案通知书,随后进场施工,一期厂房顺利建成,费用也结算清楚了。

 

问题出在二期。二期厂房建设过程中,因土地性质调整,公司一直没能取得相关用地及施工手续,项目被迫停工。投入的钱已经花出去了,项目却干不下去了。

 

企业把某区政府和某管委会告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招商引资协议,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法院没有“一判了之”

 

泰州中院接手这个案子后,没有急着判决谁输谁赢。

 

法院做了一件事:组织双方坐下来谈。通过实地走访、召开专门协调会,让政府和企业就“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产生的损失数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

 

2024年10月29日,泰州中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案涉招商引资协议不再履行,某管委会一次性支付企业相应补偿款项。企业拿到了钱,政府兑现了责任,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二、这个案子确立了几条关键规则

 

第一,招商引资协议是行政协议,政府不能说不认就不认。

 

地批不下来,根子在土地性质调整,不在企业。政府不能两手一摊说“没办法”,把损失全推给企业。法院在典型意义中明确指出:行政协议同样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政府签了协议就得认账。

 

第二,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政府不能甩手不管。

 

本案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既不是政府恶意违约,也不是企业怠于履行,而是土地性质调整这一客观原因造成的。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免责——企业已经投进去的钱、已经建好的一期厂房,这些实际损失,政府应当依法补偿。

 

第三,调解结案不是“和稀泥”,而是实质化解。

 

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企业拿到了补偿,政府展现了“重信践诺”的姿态。这种“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群众满意、政府也支持的最佳方案”,比一纸判决更能真正解决问题。

 

三、这个案子给企业的启示

 

第一,招商引资协议不是“空头支票”。 协议签了,政府就有义务保障项目推进。因政府原因或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的,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主张损失补偿。

 

第二,证据决定能拿多少钱。 一期厂房的建设费用、已经结算的相关款项、项目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这些都需要有合同、发票、结算单等材料来证明。投入越清楚,补偿谈判的底气越足。

 

第三,打官司不一定要“打到底”。 法院调解结案,同样能解决问题。有时候,坐下来谈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比硬扛到底更划算。

 

四、总结

 

招商引资协议签了就得认。政府因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能甩手不管,该补偿的必须补偿。

 

法院没有简单判输赢,而是通过调解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这传递的信号很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老百姓,也同样适用于政府。签了协议,就要守约践诺;履行不了的,就要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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