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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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开区化工园区83家企业清退,是征收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10-23

浏览量:

导语:丽水经开区化工园区清退已完成97%,192家企业走了187家,79家列入回购的55家签了约。名单上的企业最先冒出来的疑问,往往不是钱多钱少,而是这件事到底算什么性质——是征收,还是别的什么。

 

 

一、不是征收,是“商量着收回”

 

征收在法律上有一套硬标准: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依法强制取得,公告、听证、补偿决定一步不能少。丽水这一轮走的是“协商有偿收回”,不是征收程序。“低效”本身不是法律列明的强制收回理由,政府坐下来谈,本质是商量着来、有偿拿走。

 

两者的核心区别不在补偿高低,在强制力。征收谈不拢,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走强制执行;协商收回谈不拢,企业可以拒绝交地,政府不能直接以“低效”为由强制收走。

 

但“不是征收”这句话,不能被反过来当成压补偿的理由。协商的空间在价格,不在“要不要按法定项目算”。

 

二、不是征收,补偿底线并没有消失

 

法律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写的是“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中把这个词解释得很直白:按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来补;按原成本价补偿,于法无据。自然资源部的文件也要求,补偿不低于取得土地的成本,参考市场价格。

 

换句话说,协商可以谈,但成本价只能当起点或兜底,不能替代市场价。土地按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厂房按重置成新,设备搬迁和功能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过渡安置和搬迁费,该算的项目一项不能少。程序上,听证权利、评估复核、复议诉讼的窗口期,也不因为“协商”两个字就自动消失。

 

三、企业可以拒绝,但拒绝的后果要提前看清

 

协商收回的性质决定了企业手里有一张实质性的牌:谈不拢可以不交。政府不能以“低效”为由直接下强制清退决定,也不能用断水断电逼签约。

 

但另一条法律路径需要留意。《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这条路径的启动前提是“依法收回”,不是“低效认定”本身。如果清退的依据只是低效整治政策,没有走法定的收回程序,这条条款不能直接套用;如果确实构成了依法收回的情形,企业拒绝交地就可能面临责令和罚款。

 

所以拒绝的底气,取决于清退依据的程序性质:是纯粹的政策协商,还是已经进入了法定收回的轨道。区分清楚这一点,比笼统说“不签”更有用。

 

四、真正要警惕的,是“以低效为名行征收之实”

 

有一种做法需要盯住:征收补偿谈不拢,突然改口说“不是征收,是低效清退”,然后绕过公告、听证、补偿决定等法定程序,直接要求企业搬走。

 

识别的方法不复杂。看时间线:如果征收公告已经发了、补偿方案已经谈过,谈不拢才换“低效”的说法重新来,顺序本身就说明问题。看程序:征收该有的公告、听证、评估报告公开,如果全跳过了,只剩一纸清退通知,那就不是正常的协商收回。

 

丽水这83家企业的清退,法律性质是协商有偿收回,不是征收。企业有谈的权利,也有拒绝的空间,但拒绝的后果要放在“依法收回”和“政策协商”两条不同的轨道上去判断。补偿可以谈价格,不能谈掉法定项目;程序可以简化,不能借“非征收”之名绕开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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