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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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域养殖征收,筏式养殖企业拆迁按什么标准补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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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海域养殖征收项目中,筏式养殖是当地最主要的养殖方式之一,涉及大量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生计保障。筏式养殖企业通常通过海域使用权证或承包合同合法取得养殖海域的使用权,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设施、购买种苗、开展经营活动。当这些海域因项目建设需要被收回时,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养殖企业的存亡和渔民的生计。

1、筏式养殖补偿项目的法定构成

海域养殖补偿制度的基本逻辑是:海域使用权的收回,是国家提前终止了海域使用权人与国家之间的用海合同关系,因此补偿应当覆盖使用权人因合同提前终止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海域养殖补偿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用海政策处理补偿实施方案明确将补偿范围界定为“海域范围内的养殖海域”,补偿对象为“补偿范围内被收回海域使用权和终止养殖等利益相关单位、个人”。经济补偿项目涵盖五大类: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其它养殖辅助设施补偿费。这五大类补偿项目相互独立,分别对应海域使用权本身的损失、养殖物的损失、附着物和设施的投资损失、企业转产转业的需求以及其他辅助设施的损失。补偿项目的多元化结构,体现了对被征收人全部损失的全面覆盖。

2、筏式养殖的具体补偿标准

根据用海政策处理补偿实施方案,筏式养殖企业的补偿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海域补偿费:筏式养殖的海域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海域补偿费是对海域使用权终止的对价,其计算基准是筏式养殖用海类型下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这一费用独立于养殖物损失和设施损失,是法定补偿的核心组成部分。

养殖物补偿费:根据养殖品种的不同,养殖物补偿标准存在差异。鱼类(各种鱼类)为每亩3000至4000元,虾(各种虾类)为每亩3500至5000元,紫菜、海带为每亩3500至4500元。若处于苗种期,根据养殖种苗大小按各自补偿标准的30%至50%计算补偿资金;若处于放苗前或收成后的空地状态,则按各自补偿标准的15%计算补偿资金。这一弹性设计体现了对养殖物实际生长阶段的精细考量——在苗种期和空地状态下,养殖物的实际经济价值较低,补偿比例相应下调,体现了“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精准原则。

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养殖池塘与设施的补偿标准在海域附着物补偿费中列明。养殖网箱、养殖筏架、管理房、挡流排等设施,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对于长期从事筏式养殖的企业而言,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是除海域补偿费和养殖物补偿费之外的第三大核心补偿项目。

转产转业扶持费:转产转业扶持费旨在帮助被征收养殖企业转型,包括支持养殖户在征收海域以外发展替代性的就业项目,以及扶持企业从海洋捕捞、养殖向渔港服务业、休闲渔业等替代产业转型。此项费用的制度建设使海域养殖补偿从单一的经济补偿走向了“经济补偿加发展扶持”的全面保障。

网箱养殖迁移补助:方案还特别规定了网箱养殖迁移补助费用:深水大网箱每口补助5000元,塑胶网箱每口补助1200元;根脚补助按每4米间距设置1根根脚为标准,每根根脚按1800元标准补助。迁移补助是确保养殖企业在征收后具备异地生产能力的关键制度安排,使企业从“拆得走”真正走向“建得起”。

3、筏式养殖企业应关注的特殊补偿问题

第一,海域使用权证是补偿的核心权利凭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海域使用补偿办法》规定的海域补偿标准基数执行。若海域使用权证未办理或办理不全,但长期养殖事实存在、政府未予查处,被征收人仍应积极提供承包合同、缴费凭证、历史影像等权属证据,争取获得补偿或参照补差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叠加主张。搬迁导致的生产活动中断,企业可以就停产停业损失独立主张补偿。企业近三年年度纳税证明、财务报表、银行经营流水等文件,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关键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通常为6至12个月,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争取合理的补偿期限。

第三,设备搬迁及安装补偿。筏式养殖涉及大量生产设备(包括养殖筏架、增氧设备、投饵机、加工设备等),企业应当对其全面清点登记,在评估过程中逐项确认,保留设备购置发票和安装合同。

4、筏式养殖企业的权益保障策略

第一,提前保全权属证据。企业应当完整收集海域使用权证、承包合同、养殖证、历年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设施设备投入的合同及发票、放苗及销售记录等材料,为补偿谈判和评估提供完整证据链。

第二,全面核对补偿项目清单。企业应当要求征收方在海域征收补偿协议中分别列明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其它养殖辅助设施补偿费的具体金额和计算依据。方案将经济补偿细化为五大类项目,每一项缺失都意味着企业实际损失未被充分覆盖。

第三,积极参与评估过程。企业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对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提出意见,并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对养殖附着物的认定,应以重置成本为主要参考,充分考虑设施的成新率和实际使用年限。

结语:海域养殖征收中,筏式养殖企业的拆迁补偿应当以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其它养殖辅助设施补偿费五大类补偿项目为基本框架。依法持有海域使用权证是企业获得完整补偿的最强权利基础。补偿标准的合理性需要结合海域的租金水平、养殖收益、养殖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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