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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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高铁项目中,被征收人对征收红线划定能否提出异议?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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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红线的划定,是征收程序中决定哪些土地和房屋进入征收范围的实体性决策,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征收行为的影响。在沿江高铁这类线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征收红线的划定往往涉及复杂的工程设计和规划调整,对沿线居民和企业的权益产生深远影响。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在划定征收红线时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被征收人对征收红线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异议时,往往面临“已定无法更改”的回应。

那么,被征收人对征收红线划定是否享有异议权?征收红线的划定应当遵循哪些法定程序和实体标准?被征收人如何有效行使对征收红线的异议权?

1、征收红线划定的法律框架与实体标准

征收红线是征收范围的直观表达,其划定直接决定了哪些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对象。征收红线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决定的公告内容中,征收范围(即征收红线)是最为核心的信息之一。

征收范围的划定,在实体上应当遵循“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原则。征收应当限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必要范围内,不得将不必要的土地和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具体到沿江高铁项目,征收红线应当限于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的土地范围,包括铁路线路用地、站场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等。超出实际需要的征收范围,属于违法征收。

在程序上,征收范围的划定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公众参与。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还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这些程序性规定为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范围、提出异议提供了制度通道。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并要求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预公告是征收程序启动后第一个面向公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被征收人对征收范围提出异议的重要时间节点。

2、被征收人对征收红线的异议权与程序保障

被征收人对征收红线划定的异议权,主要体现在征收程序的多个环节:

第一,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提出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被征收人可以在这一期限内,就征收范围是否合理、是否超出实际需要等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对超出法定征收范围、将不必要土地纳入征收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明确提出异议,要求调整征收范围。

第二,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征收范围的划定,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范围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范围超出公共利益需要的必要限度。

第三,对征收补偿决定提出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征收范围存在问题,可以在对补偿决定的诉讼中一并提出。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对征地范围的异议权同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被征收人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3、被征收人行使异议权的策略与注意事项

在沿江高铁项目中,被征收人要有效行使对征收红线划定的异议权,应当注意以下策略和要点:

第一,及时获取征收相关信息。被征收人应当密切关注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等政府信息,了解征收范围是否涵盖自身房屋或土地。对信息不明确或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收决定、立项批复、规划许可等关键文件,以核查征收范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均为法定的异议提出窗口期,超过期限可能被视为放弃异议权。被征收人应当在这些关键时间节点前,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异议。

第三,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征收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证明自身房屋或土地不在工程实际需要范围内的材料、征收范围超出规划许可范围的证据等。书面异议应当明确载明异议的具体内容、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四,对征收红线的实体合法性提出质疑。征收范围的划定是否合理,可以从以下角度提出质疑:是否超出工程实际需要的范围;是否将不应纳入征收的土地或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划定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和公众参与。

结语:沿江高铁项目中,被征收人对征收红线的划定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法律基础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征收程序,其核心制度保障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制度、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征收红线的划定应当遵循“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实体原则和充分公众参与的程序要求。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异议权,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必要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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