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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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同一高铁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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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速铁路是国家重点工程,其征收补偿工作由沿线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然而,在补偿标准上的显著差异,引发了被征收人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质疑。同一项目、相邻区段,补偿待遇却相差悬殊,这一局面是否违反了征收补偿的公平原则?被征收人能否主张“同项目同标准”?

1、公平补偿原则的核心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应当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补偿标准应当与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相当,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的被征收人应当获得大致相当的补偿待遇,不得因行政区划、征收时段等非实质性因素而产生不合理的差别。

同一高铁项目,其公共利益目的统一,工程建设对沿线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性质相同——都是因铁路建设需要而被迫让渡居住或经营场所。从这一角度看,被征收人要求补偿标准在项目范围内保持基本均衡,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行政机关对相同情况应当作出相同处理,否则可能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违反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2、补偿标准差异的制度性成因

补偿标准存在差异,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土地性质的不同。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安置,其计算方式(如自然间安置、人均安置保障等)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存在结构性不同。因此,简单要求两地完全“同标准”,在法律上缺乏直接依据。

此外,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属于地方事权范畴。

3、可主张参照的补偿项目

尽管整体标准难以完全一致,但部分补偿项目具有可比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房票奖励比例等,这些项目的设定与土地性质关联较弱,更多地反映了当地对过渡期被征收人生活成本的保障水平。同一高铁项目,征收目的相同,过渡期内的居住成本相同,没有充分理由给予不同待遇。行政机关若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如两地市场租金水平的客观差异),则可能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此外,房票奖励比例的差距尤为突出。房票奖励的本质是鼓励被征收人尽快购房、减少过渡安置成本,这一政策目的在两地并无本质区别,奖励比例的悬殊缺乏合理依据。

4、群体维权策略与法律路径

被征收人通过联名异议书主张“同项目同标准”,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建议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向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要求对补偿标准差异进行合理性审查,并争取在市级层面统一关键补偿项目的标准。第二,针对房票奖励比例、临时安置费标准等具体项目,收集当地市场租金数据和房价数据,证明现行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以此要求提高标准。第三,若协商无果,可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申请行政复议,主张部分条款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完全消除差异不现实,但缩小不合理差距是可以通过集体协商、行政协调乃至复议诉讼等途径争取实现的。被征收人应当理性区分哪些差异是制度性的、合理的,哪些是政策裁量空间内可以争取调整的。

结语:同一高铁项目补偿标准悬殊,根源在于土地性质的差异和地方自主权的行使,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差异都是合理的、不可改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房票奖励等与土地性质关联较弱的补偿项目,完全可以也应当在项目范围内保持基本统一。被征收人应当聚焦于这些可比较的项目,通过合法、理性的渠道表达诉求,推动补偿标准向更加公平的方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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