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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余平米已没收的建筑又被限期拆除一回?糊涂限拆注定违法!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08
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领域中被“没收”的建筑,其权利已不再属于建造者,建造者也无法再对其作出任何行为或者动作。是否予以彻底拆除,那都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事情了。
然而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刘羽茜律师在B市代理的案件中,镇政府就作出了一份令人看傻眼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十余年前已被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的建筑,又拎出来限期拆除了一回……都没收完了,还让当事人怎么去限期自行拆除呢?
那么,据此份限拆决定所作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合法性又如何呢?复议机关将给出怎样的复议决定呢?

【3000余平米库房等建筑物被限期拆除,哪里觉得不太对?】
委托人邢先生于2020年9月与B市某区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租赁该村30亩集体土地用于从事仓储、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租赁期限至2032年。
委托人在涉案集体土地上建设了厂房等设施,经2025年12月实际勘测在4300平方米左右。
2025年11月起,镇政府开始对涉案建筑进行违建查处,曾作出第20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委托人对此申请行政复议后没几天又将其自行撤销。
时隔半个月,镇政府卷土重来作出第202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委托人在该村建设的3300平方米建筑物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
3日后,镇政府又进一步作出第2021号《拆除决定书》,并在一周后组织人员对涉案建筑物全部强制拆除。
那么问题来了,除了明显的“拆得快”以外,镇政府的此次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到底还有怎样的重大错误呢?委托人邢先生能否依法复议将两份决定书撤销呢?
【已罚没建筑包含在限期拆除范围内了?面积认定不清的决定被撤】
就在镇政府的第202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的次日,委托人邢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刘羽茜律师指导下,向B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

此后,二位律师同样指导委托人针对3日后作出的《拆除决定书》申请了行政复议。
尽管本案已进入复议审查程序,但镇政府仍无视《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对涉案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法律上设定的“暂停键”并没有将强拆暂停下来。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镇政府强调涉案建筑物经发函询问并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明显违反了《B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镇政府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份决定书不应被撤销。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则指出,涉案建筑物在面积认定上明显有误——在其拆除前所作的实地勘测中确定的面积为4300平方米,和《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的面积整整差了1000平方米!可见镇政府并未做到查清案件的关键事实,所作《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复议机关也在调查中发现,早在2013年当时的市国土资源局就曾针对该处建筑作出第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的2300余平方米的新建库房等建筑予以没收。
而在本案中,镇政府承认其所作的第202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载明的3300平方米中“基本包含”了前述2300平方米的被罚没面积。也就是说,镇政府对已被没收的面积又重新“限期拆除”了一遍,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自相矛盾难以成立。
作为涉及委托人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行为,无论是限期拆除还是强制拆除都必须明明白白而不可稀里糊涂。
2026年3月13日,B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延期审理作出x政复字〔2025〕1661/16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镇政府不能证明对涉案建设此前的罚没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核实,且在文书送达和强制拆除中存在程序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作出的第202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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