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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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在强制拆除中损毁,企业有过错需担责60%?最高法提审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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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在两次违法强制拆除后致使企业的特种机器设备损毁殆尽,完全无法重新安装和使用。可一审、二审法院审下来却认定企业方对造成的损失需自担60%的责任,县政府只需对40%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此裁判,到底是谁违法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熊世红律师在河南省L市代理的案件中,某公司就面临了这样的不利局面——机器设备因暴力拆卸和不当保管而彻底“报废”,县政府和两审法院却都说是企业自己的过错,国家赔偿完全无法弥补其蒙受的重大财产损失。

那么,两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无懈可击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又会得出怎样的初步判断呢?

【两次违法强制拆除致使机器设备蒙受巨额损失】

委托人是河南省L市某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杨先生响应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在2010年8月与案外人签订《租房协议》,租赁案外人的厂房开办公司,租赁期限10年。

2017年11月,涉案片区启动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杨先生租赁的厂房在其征收范围内。征收方的“建设指挥部”很快就与案外人签订了《征迁安置协议》,在未能就补偿问题与某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开始实施强制拆除。

2019年8月和2020年6月,涉案指挥部在征收补偿未解决的情形下两次对该厂房实施强制拆除,某公司均及时向法院起诉,分别确认这两次拆除行为违法。

2020年5月,某公司向县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县政府对此未予答复。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市中院在2020年12月作出的10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明确“被告对拆除行为造成的设备损坏以及搬迁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本案所涉设备种类多数量大,于是判决责令县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然而县政府却并未老老实实履行该裁判,而是在2021年1月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此后本案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反复延宕、拉扯,最后审理法院竟得出了某公司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机器设备因拆除、搬迁和保管遭受了损失,指引某公司在确有证据证明该损失存在时“可另行主张权利”……

就这样,直至2022年12月,本案行政赔偿程序逾两年有余,某公司的机器设备损失仍然无从得到赔偿!

2022年12月,委托人某公司决定重整旗鼓——单独针对机器设备及物品损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县政府给予国家赔偿200余万元,同时支付利息损失。

本轮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批机器设备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机构于2023年9月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指出“由县政府保管的某公司的机器设备因不规范不专业的拆除作业和恶劣的仓库保管环境,吊装、放置、运输、磕碰、风吹、日晒、雨淋、霜雪、尘土、腐蚀、锈蚀等综合因素,目前大多损毁严重,严重不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已经完全不具备安装和恢复生产的条件……”

此后,应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57项物品在2020年6月被强制拆除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认定的评估价值有上百万元。

可见,本案中县政府设置的“指挥部”在5年前的两次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中给某公司的机器设备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从拆除到搬运再到保管均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违法拆除在前,企业需自担60%损失?最高法提审期待逆转!】

面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所作的专业意见,市中院和省高院却对本案另有观点。两审法院在审理中均认为,尽管县政府应当基于其不当的拆除、保管行为对涉案企业的机器设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涉案企业自身也对损失的产生和扩大存在明显的过错。

具体而言,某公司在明知涉案拆迁项目进度的情况下,“在拆除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及搬离后长期未予接收,放任损失扩大,据此应酌定县政府对可拆运设备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两审法院均认定某公司应自行承担60%的“过错责任”!且裁判中均认定可拆运机器设备的残值不再向某公司返还,此前支付的鉴定费用也由双方分担。

按此认定所作出的本案终审判决中,县政府仅需向某公司支付机器设备损失赔偿款40余万元,这无疑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及专业评估出来的价值相去甚远。

面对如此不利的态势,委托人将最后一丝希望寄托在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熊世红律师身上。

谢瑞青律师团队的熊世红律师在全面细致研究本案自2020年起全部法律程序的基础上,指导委托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的错误判决。

熊世红律师在再审申请及代理意见中指出,本案两审法院的裁判对机器设备损失的“责任划分”完全错误,是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本案中,县政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委托具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拆除,仅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机器设备进行拆除和搬运,对拆除行为导致的损失具有明确的过错。

同时,现有的现场勘验等证据均可证实涉案可拆运设备的保管环境恶劣,大量设备被无序堆放在或完全露天或玻璃破碎的彩钢板围挡或仓库内,保管空间内满是尘土、蜘蛛网……

而根据前述《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可知,许多可拆运设备系在拆除过程中被人为毁损,与事后委托人是否及时办理交接等无关,县政府应对此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熊世红律师同时强调,本案损失引发的关键在于县政府无视“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先后两次对涉案厂房和机器设备实施违法强制拆除。

在此情形下,两审法院均在裁判观点中指称委托人“在拆除前未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该观点明显错误,其逻辑似乎是委托人未配合县政府的违法强拆从而导致了损失,这是对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极大侮辱,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极大讽刺!

综上,熊世红律师在再审申请及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两审法院酌定县政府只需对机器设备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明显系对其的偏袒,不公平不合理。且本案在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的认定和鉴定费用的支付等方面也存在争议,最高院应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监督。

2025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组织询问作出(2024)最高法行赔申88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一、二审法院在针对机器设备损失的责任划分及残值处理方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本案由最高法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案件在谢瑞青律师团队熊世红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终于浮现出了胜利的曙光!

在明律师将持续关注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进展,并为大家带来最新的再审审理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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