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艳

于艳

职位: 督导律师

专业领域:行政诉讼、土地征收、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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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执业证号:
11101202011246915

个人综述:

于艳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曾任职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大型企业法务部门,兼具司法实务与企业合规管理双重经验。执业以来,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多年,办案覆盖全国三十余省市,办理数百起征地拆迁及行政争议案件,专注企业厂房、养殖场、国有及集体土地、宅基地、城中村改造、群体性案件。办案专业严谨、细致缜密、逻辑清晰,善于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争议,制定系统性维权方案;办案风格柔中带刚、坚韧务实,凭借扎实法律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赢得当事人高度信任与认可。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房屋拆迁

执业经历:
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和企业法务部门。于2019年初加入在明,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典型案例:

新疆乌鲁木齐某机电市场 180 余户集体维权案(终止征收,保住经营场所);
重庆涪陵某酒厂征收补偿案(补偿从 90 万提至 260 万);
北京顺义某工贸公司厂房征收案(打破以拆违促征收困局);
山东临沂彭氏父子协议无效纠纷案(确认代签协议无效);
河南信阳“以拆违促拆迁”案(打掉违建认定、确认强拆违法)。

案例详情:
一、重庆
1、经营类房屋:涪陵某酒厂
2022年,涪陵某酒厂因某铁路专用线征收项目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征收方拒绝按照经营类房屋评估补偿,且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并在实施已签约户交房拆除过程中“误拆”委托人部分房屋,后又以危房为由实施整体强拆,期间还曾强拆委托人天然气管道,律师介入后,先确定强拆天然气管道和强拆房屋行为两案违法,后通过诉讼程序逼迫征收部门自行撤回补偿决定,重新进行补偿(目前已从不到90万提高至260万),为委托人提高征收补偿制造了重要协商机会。

二、河南省
2、郑州市: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及单方变更补偿协议案
2013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发布通知,决定对辖区内某村的全部住宅进行拆迁。委托人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同年12月28日,委托人与办事处、居委会共同签订了《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认定应安置人员为9人,该9人均享受安置房置换补偿政策,并已实际享受了两轮安置房分配,每人还余30平方米安置房未分配。在2021年12月27日最后一轮安置房分配时,办事处发布“回迁安置房信息核查汇总表”,取消了委托人及家人的村民待遇和安置房分配政策,不仅要求其返还已安置的房屋面积,还要求补交大量被拆迁房屋置换款。委托人一审委托当地律师败诉,在明律师介入后,扭转一审败局,二审胜诉,且从新制定法律方案,针对街道办作出的变更协议决定另行提起诉讼亦胜诉,进而履行补偿协议案也胜诉,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信阳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认定案
委托人杨先生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某村,2021年5月25日,乡人民政府作出《房屋预征收告知书》,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由于给予的补偿太低,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随后,乡政府便向杨先生作出了一份《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认为其在宅基地房屋处搭建的活动板房属于违建,要求5日内自行拆除完毕,逾期不拆除的,将由乡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本案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案件,对方明显属于在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用违法手段强拆。
经过律师介入后,对《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复议胜诉,该《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后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强拆程序违法,但认为委托人房屋无证确属违建,如果违建定性成立,委托人将无法得到拆迁补偿,经过律师努力,二审胜诉,打掉违建认定,对委托人最后取得合理补偿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4、濮阳市:17户违法征用基本农田案,确认省政府征地批复违法
委托人为河南省濮阳市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承包有基本农田,具备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日前,被告知其农田因“濮阳市城乡挂钩试点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委托人从未见到任何的征地公示文件,且仅给予一般耕地的补偿(56000元/亩),未按照基本农田给予补偿款(88000元/亩)。律师介入后,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取征地审批文件,发现属地政府从未对土地征收公告、补偿方案以及征地批复依法公开公示,未规定基本农田征收事项。遂针对省政府的征地批文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取得胜诉复议决定,确认违法,为委托人争取足额征地款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福建省
5、厦门市:强拆宅基地房屋违法案
孙某是福建省厦门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一套五百多平米的房屋。2020年11月30日,旧村整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告知孙某,其宅基地和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要求其做好搬迁准备。但街道办在与孙某协商安置补偿时只作出了房屋面积测绘图,拒绝提供拆迁补偿安置类红头文件,直至房屋强拆时,委托人仍不知补偿安置款项有多少,且拆迁部门均拒绝承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律师介入后帮助委托人查明强拆主体,进而提起诉讼,取得强拆违法案件胜利,为后续双方协商补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新疆自治区
6、乌鲁木齐市-32户履行补偿协议及单方变更补偿协议案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区实施拆迁,经多次协商,32户委托人均与区拆迁办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但时隔四五年,补偿款迟迟不发,在委托人追索补偿款的过程中,当地拆迁办却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单方变更补偿协议,降低补偿数额。对此,区拆迁办解释,委托人存在非本村村民擅自买卖宅基地房屋行为,且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法所得,不应享有本村村民待遇。如果强行按照原补偿协议进行补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故而行使“行政优益权”更改补偿协议内容。在律师介入后,取得新疆自治区高院胜诉判决,案件发回重审,最终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五、安徽省
7、蚌埠市-委托行政赔偿二审胜诉案件
2020年7月,蚌埠市政府发布了《关于2019年第3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通告》,委托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委托人的房屋不具有房屋产权证件。因委托人一直未能签署补偿协议,房屋于2021年被强制拆除,委托人委托当地律师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时,拆迁部门认为房屋无证,属于违建,不应享有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一审法院采纳其观点,仅判决赔偿31万元,经在明律师介入后,赔偿一百余万元。

六、江苏省
8、无锡市-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案件
2018年,委托人的一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当地的征拆范围,在未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委托人房屋已被强拆多年,但补偿事宜多年来一直未有结果,一直未获任何补偿安置。律师介入后,主动提起法律程序,要求征收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但区政府作出答复认为此次征收实施单位是街道办,应由街道办负责具体的征收补偿事宜,互相推诿未作出具体回应。本案在提起行政诉讼后,一二审区政府均败诉,目前与委托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案件圆满解决。

七、陕西省
9、西安市碑林区-13户撤销危房认定决定、确认以危房为由实施强拆行为违法、政府不履行违法征收查处职责案
13位委托人在陕西省某铁路局住宅区各拥有一幢房屋,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2021年12月31日,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委托人所在的住宅区域进行改造。由于征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4月4日,检测鉴定机构就委托人房屋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委托人房屋属于D级危房,必须强制拆除。同年4月7日,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危险房屋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房屋,并最终实施了强拆行为。律师介入后,先后取得了撤销危房认定决定书、确认强拆违法、区政府不履行违法征收查处职责违法等重要程序胜利,为委托人提高房屋补偿的诉求打下了良好基础。

八、北京市
10、顺义区-撤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
2009年,北京市顺义区的魏女士所在的村庄便启动了拆迁程序,但直到2021年,委托人还一直未能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据了解,魏女士是外村人,九十年代时,她从村民手里购置了一处3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房屋,进行了简单的翻建装修后便搬到了该村长期居住。2009年时,该村开始启动拆迁项目,拆迁方认为魏女士不是本村原始村民,并不能取得本村的宅基地和房屋。魏女士也因此多次找到拆迁方协商,但拆迁方不仅仍然拒绝给予魏女士一家任何安置补偿,而且以拆迁部门已于前房屋出卖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拒绝给予补偿。因此委托人一直拒绝搬出房屋。时隔十多年,拆迁部门径行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并且补偿内容极不合理。经律师介入后,撤销该裁决,提高了安置房屋份额,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11、通州-家人擅自代签补偿协议、拒不返还拆迁补偿利益案
委托人父母生育有四兄妹,父亲去世后,家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就父亲留下的9间房产依法分割。2014年4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发布《旧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南》,委托人所有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母亲和家人就其房产份额擅自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人未获任何拆迁款项,家人拒不归还,经律师介入后,达成一致,调解结案,委托人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安置房。

九、山东省
12、菏泽市-确认强推土地违法案
  委托人在菏泽市某村有一亩承包地,地上建有蘑菇养殖大棚,被纳入强拆范围,但由于拆迁办拒绝合理评估,严重降低补偿标准,口头告知全部土地及地上物仅赔偿六七万元左右。后以违建为由强行推平了委托人的土地,拒绝给予任何补偿。律师介入后,提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取得胜诉,最终仅地上物补偿提高至40万左右。

13、临沂市-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案
委托人在临沂市兰山区某村拥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处。2023年1月,临沂市兰山区某村民委员会发布《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委托人的房屋在此改造范围内。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对民房住宅涉及多层楼房拆迁的补偿标准为一层1300元/平方米,二层1000元/平方米,此外,对于人口安置标准为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人予以安置。但事实上,委托人房屋所在地的周边住宅房屋均价在9000-11000元/平米,该补偿标准与房屋周边价格存在极大的差异,严重降低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合理性。同时委托人的房屋面积共477.58平方米,共有6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按照细则计算,委托人得到安置房的总面积约282平方米,与委托人现有房屋面积存在明显差异,且安置房建设项目仍在规划之中,甚至选址、交房期限还不确定。律师介入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律师函沟通程序,在一周时间左右便解决了委托人安置问题,得到足额现房安置。

十、广西省
14、柳州市
委托人父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某地拥有3处房屋,第一处房屋具有房产证,实际建筑面积480余平方米;第二处房屋为母亲所有,该房屋自1990年开始连续多年用于经营商店使用,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属于营业性用房;第三处房屋是为父亲多年前买过来的公房。2017年7月4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委托人全部房屋均被纳入该项目征收范围。但补偿过程中,征收办将三处不同性质的房屋合并在一起补偿,不仅严重遗漏房屋面积,且拒绝给予商业用房补偿利益,极大降低了补偿利益。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仅对有证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拒绝对另两处房屋补偿。律师介入后,一边提起履行补偿职责诉讼,一边提起撤销补偿决定诉讼,经中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等行为,责令其撤回补偿决定,并指导委托人及征收部门私下协商解决补偿争议,对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十一、浙江省
15、台州市
委托人房屋位于台州市三门县某街道,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共计103平方米,为国有土地上房屋。2023年1月,当地实施旧城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同等位置的房屋市场均价已达16000元/平米-17000元/平米,但委托人房屋评估单价仅为9281.38元/平米,远远低于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且置换房屋房源均属于20年以上老房,位置偏远,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律师介入后,针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并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诉讼中经法院调解,最终给予两种补偿方案以供委托人选择,一是协调同区位、同建造年代的双倍房屋面积的安置房,不需结算补偿款,但需当事人自行装修;二是给予家中二子女从小学直至大学毕业全程经济补助、低收入家庭保障补助、律师费用补助,以及提高货币补偿,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教育背景:
天津大学 本科 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