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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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公告
由本李银磊律师代理的贵州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胜诉
由本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李银磊律师代理的贵州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2025)黔01行初265号,判决撤销被告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31日对原告贵州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由被告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贵州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作出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特此公告!!
2026-04-17
由本所陈丽芳、李银磊律师代理的刘某一等3人诉宁波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宁波市某某区某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复议一案胜诉
由本所陈丽芳律师团队陈丽芳律师、李银磊律师代理的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诉宁波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宁波市某某区某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复议一案,经律师团队专业指导与积极协调,委托人与征收方达成一致,争议得到实质化解,主动撤回起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维护,案结事了,特此公告!
2026-04-17
2026年4月30日上午9:15,本所杨在明、岳亭律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
基本案情:恒兴公司通过协议置换、滩涂租赁等方式,在靖江市新桥镇川心港经营一个码头,并进行了投资建设(包括码头设施、道路、港道清淤等),该码头曾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于2019年12月被注销)。
2026-04-14
由本所张作元律师代理的白某某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胜诉
由本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张作元律师代理的白某某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3日作出(2025)川行赔终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 08 行赔初 2 号行政赔偿判决;二、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作出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广利府行赔决〔2025〕1 号),责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特此公告!!
2026-04-10
2026年4月16日上午9点00分,本所张作元律师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
由本所张作元律师代理的代某某诉竹溪县龙坝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将于2026年4月16日上午9点00分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2026-04-10
由本所陈丽芳、黎光律师代理的陈先生与盐都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撤销《告知书》行政复议一案胜诉
由本所陈丽芳、黎光律师代理的陈先生与盐都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撤销《告知书》行政复议一案,盐都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盐都政行复〔2025〕181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初步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2026-04-09
由本所卢恩光律师代理的王某某等9人诉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封丘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胜诉
由本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代理的王某某等9人诉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封丘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2026)豫 07 行终 36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5)豫 0727 行初 49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封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封政复议〔2025〕217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撤销封丘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封自然依申复〔202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责令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王某某等9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特此公告!
2026-04-02
2026年4月13日上午9点00分,本所张作元律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0号法庭召开听证
由本所张作元律师代理的高某某诉陕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将于2026年4月13日上午9点00分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0号法庭召开听证,特此公告!
2026-03-27
2026年4月7日上午9点15分,本所张作元律师、卢恩光律师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由本所张作元律师、卢恩光律师代理的梅某某等6人诉海安街道办事处、海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6年4月7日上午9点15分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2026-03-23
由本所卢恩光律师代理的马某某诉民和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胜诉
由本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代理的马某某诉民和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件,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5)青02行初30号),法院肯定了委托人与复议所涉纠纷利害关系,因诉讼中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即原行为机关已对委托人之履职申请作出答复,且委托人就该答复另行提起诉讼,故不再判决民和县政府受理案涉的复议申请,判决:撤销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民政复决[2025]17号);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特此公告!
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