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气阅读
“陌生人” 觊觎拆迁款,二审判决打破 “分羹” 幻想 !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0-15

房屋拆迁补偿本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若有人并非实际居住或产权人,却想“搭户”分得补偿款,法院会如何认定?一起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殷浩律师如何在二审中逆风翻盘,维护委托人权益!
【基本案情:“搭户”是否能合法享受拆迁补偿?】
潘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他们名下房屋位于某市高新区某村组。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当地镇政府与潘先生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按家庭常住人口核定补偿款。
然而,潘先生领取全部补偿款后,一位他毫不相识的张先生找上了他,要求他支付自己名下的补偿款份额,这是怎么回事?潘先生一家一头雾水之时,张先生眼见潘先生不予支付他所要求的补偿款后,随即,将潘先生夫妻二人诉至法院,主张潘先生夫妻应返还其应得的补偿款及利息。
到此时潘先生才发现,在协议附件中,有自己毫不知情的内容。甚至,附件上承诺书的签名也并非潘先生本人。在协议中,潘先生被列为安置的对象共九人,分四户计算补偿。其中,不是被拆迁安置人员,亦不是与潘先生一家共同居住、地址也不在本案中拆迁区域的 “张先生”却作为潘先生协议中的单独一户被纳入安置名单,分得部分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地征迁指挥部的回函和安置名单,张先生确属合法安置对象,判决潘某夫妻共同返还补偿款。可这样的结果让潘先生夫妻如何服气?难道随便一个人就能分得自家补偿款这一杯羹?这公平吗?遂潘先生夫妻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律师、殷浩律师代理他们的案件,并提起上诉。
在庭审中,潘先生坚称张先生既非夫妻双方亲属,也未实际居住或拥有房屋,其不应被列为安置对象!
律师对此案件也提出几个问题:张先生是否符合安置政策中的补偿条件?征迁指挥部将张先生列为安置对象的依据是否合法?陈女士未参与协议签订,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那么,对于律师的这些疑问,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律分析:户籍与居住均不符,安置资格不成立!】
面对争议,二审法院作出了细致的审查。法院认为,安置政策明确规定,补偿对象需符合户籍与居住条件。可根据当地《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可知,张先生的户籍并不在征收的村组,亦无证据证明其曾在此居住或拥有房屋。其自称“搭户”仅为获取补偿款,显然不符合安置政策的核心要求。
那么征迁指挥部回函存在程序瑕疵,是张先生可以获得补偿款的合法依据吗?
一审中,法院依据征迁指挥部的回函认定张先生的安置资格。但经由二审法院查明,该回函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回函中称张先生符合安置政策,却未提供其户籍或居住证明。法院依据安置补偿方案、 安置对象基本情况表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审查,该复函不能作为认定张先生属于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安置对象并享有合法拆迁利益的依据。
法院更是指出,行政机关的认定必须基于客观证据,而非单方陈述,故该回函不具备法律效力。
接下来,法院强调。潘先生虽与陈女士为夫妻,但安置协议仅由潘先生签署,补偿款亦由潘先生个人领取。无证据表明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陈女士知情并同意分配。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有实际获益证据,陈女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此类债务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判决陈某共同返还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二审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张先生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无权主张补偿款;征迁指挥部的回函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陈女士未参与协议签订且未获益,亦不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张先生承担。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律师、殷浩律师的帮助下,本案虽有坎坷,但最终委托人权益得到维护!

【在明提示】
本案中,潘先生夫妻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揭露安置补偿的漏洞,维护了自身权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律师、殷浩律师的更是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不合理的补偿主张或行政认定,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澄清事实,相信正义,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维权指南
2025.11.11
2025.11.05
2025.11.04
2025.11.04
2025.10.30
2025.10.30
2025.09.24
2025.09.24
2025.09.10
2025.09.04
胜诉案例
2025.12.02
2025.11.28
2025.11.19
2025.11.19
2025.11.19
2025.11.07
2025.11.07
2025.11.07
2025.11.06
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