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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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司法最终原则下的行政赔偿,法院应直接作出明确判决——以张某某、侯某某诉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为例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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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张某某、侯某某诉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8133号
关键词:司法最终原则、行政赔偿

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
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对赔偿请求做出实体处理,而判决行政机关全面赔偿。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并责令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对申请人依法予以全面赔偿,这种裁判方式没有直接解决争议,而是将责任推回给行政机关,要求其进一步审查核实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这实际上并未对赔偿请求作出明确的实体处理。
最高法指出,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无法有效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此外,鉴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且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后续提出的补偿数额甚至低于之前的一审判决金额,使得争议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指示其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并及时作出具体的赔偿判决,以确保司法过程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的救济。

裁判文书
张某某、侯某某诉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司法最终原则

(2019)最高法行申8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枣庄市薛城区政府)
2008年5月6日,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制定薛城区泰山南路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安置范围、补偿办法、回迁安置等主要内容。张某某、侯某某房屋在该文件规定的拆迁范围之内。2010年5月25日,张某某、侯某某的涉案房屋被拆除。
2013年9月10日,张某某以其房屋被强行拆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滕州市人民法院分别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2014年3月2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张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枣庄市薛城区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滕州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2015年6月17日,张某某、侯某某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判令枣庄市薛城区政府赔偿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枣行初字第14号判决,判决枣庄市薛城区政府赔偿申请人房屋损失及相应利息。张某某、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行终452号裁定,认为枣庄市薛城区政府赔偿申请人房屋损失的数额,应当比照同区位、现阶段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显属不当,应予撤销,裁定撤销(2015)枣行初字第14号判决,发回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枣庄市薛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张学志、侯传兰房屋损失、附属物损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4,543,984.08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赔偿请求。张某某、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枣庄市薛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张某某、侯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张某某、侯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焦点】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对赔偿请求做出实体处理,而判决行政机关全面赔偿。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认为“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问题仍需要枣庄市薛城区政府进一步审查核实”,并判决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对申请人依法予以全面赔偿,有违司法最终原则,裁判方式明显不当。二审关于“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在协调化解不成时及时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人可寻求司法救济”的指引,无法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而且根据询问了解的情况,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枣庄市薛城区政府作出的补偿通知中确定的房屋损失及附属物损失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更低,张某某、侯某某申请执行亦被驳回,本案争议仍处于待决状态。二审判决方式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及时作出赔偿判决。遂裁定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合议庭成员
熊俊勇、孙江、杨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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