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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签了、海域交了,政府却以“上级资金未到位”为由拖欠318万?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9-07
导语:2017年,邹某某与大连某街道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总补偿款630万余元。邹某某按期交付了被收回的海域,但街道办支付首付款后,余款318万余元却以“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征收资金拨付后支付”为由长期拖欠。邹某某起诉后,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区政府给付补偿款318万余元及利息。辽宁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个道理:政府签了补偿协议,就得按约定履行。协议里的“附条件”条款不能成为政府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一、协议签了、海域交了,补偿款却拖着不给
2017年7月24日,邹某某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街道办对邹某某享有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总补偿款6302800元。邹某某依约交付了被收回的海域。
协议签了、海域也交了,邹某某拿到了首付款,但余款318万余元却迟迟到不了账。街道办的理由是:协议里写了“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征收资金拨付后支付”,现在上级资金还没到位,所以没法付。
邹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将区政府和街道办告上了法庭。
二、区政府才是责任主体,资金未到位不是借口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后认定:街道办事处系受区政府委托签约,区政府是补偿责任主体。
法院还明确了一个关键规则:行政补偿协议中关于“征收资金拨付后支付”的约定,不能成为政府无限期拖延支付补偿款的合法理由。理由很简单:协议是政府签的,款项是政府该付的,政府内部的资金流转问题不能让老百姓来承担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给付邹某某补偿款318万余元及利息。区政府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这个案子告诉被征收人什么?
第一,签了补偿协议,政府不能以“资金未到位”为由赖账。 很多被征收人遇到的情况是:协议签了、房子拆了/海域交了,政府以“财政还没拨款”“上级资金没到”为由拖着不给钱。这个案子说清楚了:政府签了协议就得认,资金问题是政府内部的事,不能转嫁到老百姓身上。
第二,街道办签约,区政府担责。 实践中,很多补偿协议是由街道办、乡镇政府等基层单位签的,一旦出了问题,这些单位往往说“我们没权决定”“钱不在我们手里”。但法院明确:街道办是受区政府委托签约的,区政府是补偿责任主体。告对了人,才能拿到钱。
第三,协议里的“附条件”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本案中,街道办主张“协议约定资金拨付后才付款”,但法院没有支持这个说法。附条件条款不能成为政府无限期拖延的挡箭牌——签了协议就得履行,不能拿“条件没成就”当借口一直拖着。
第四,政府拖欠补偿款,利息也得赔。 本案中,法院不仅判了本金318万余元,还支持了利息。政府拖着不给钱,就不能让老百姓白白等着。
四、总结
邹某某诉大连某区政府、某街道办案说清楚了一个道理:政府签了补偿协议,就得按约定履行。协议里的“附条件”条款不能成为政府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街道办说“上级资金没到位,付不了”,法院说“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资金未到位不是拒付理由”;街道办说“协议写了资金拨付后才付”,法院说“附条件条款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的借口”。协议签了就得认,拖不没、赖不掉。
对被征收人来说,记住三条:签了补偿协议政府就得履行、街道办签约区政府担责、政府拖欠补偿款利息也得赔。 法院会给你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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