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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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关闭搬迁,被征收企业财政补贴与拆迁补偿能否并行?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23

浏览量:

导读:在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中,企业面临着两套并行但性质不同的资金支持体系:一套是因禁养区划定导致的拆迁补偿,另一套是政府为支持养殖场关闭搬迁而设立的财政补贴。养殖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是:申请财政补贴后,是否还能主张拆迁补偿?两者是“二选一”的替代关系,还是可以并行获得的独立权益?

1、财政补贴与拆迁补偿的法律性质区分

拆迁补偿是因禁养区划定导致养殖场被迫关闭,政府对养殖户合法财产损失的法定填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拆迁补偿的法律基础是养殖户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牺牲,其性质是法定的损失填补。

财政补贴是政府为鼓励养殖户配合关闭搬迁、支持其转型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资金支持。财政将根据各地关闭搬迁数量安排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法律基础是政府的政策激励,而非法定的补偿义务。

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拆迁补偿是法定的、强制性的补偿义务;财政补贴是政策性的、激励性的资金支持。两者可以并行获得,不存在“二选一”的替代关系。

2、关闭搬迁补偿的法定项目

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的法定补偿项目,至少应当包括养殖物(存栏畜禽)补偿、养殖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等。要求各地按有无手续、有无配建治污设施、是否污染环境等情形,依法分类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明确了补偿的法定性——因环保问题导致的养殖场拆迁,是有补偿的。

3、财政补贴与拆迁补偿的并行关系

财政厅根据各地关闭搬迁数量安排财政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养殖场户的转产转业。财政补贴与拆迁补偿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拆迁补偿针对的是养殖场因关闭而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圈舍价值、存栏畜禽价值、经营利润损失;财政补贴针对的是养殖户配合政策调整后的转型发展需要——转产培训、新产业启动资金等。两项资金的来源、用途和发放依据各不相同。

两者不存在冲突。养殖企业依法应当获得拆迁补偿,同时可以根据当地政策申请财政补贴。部分地方可能会出现“以补贴代替补偿”的做法,但补贴不能替代补偿——补贴是激励,补偿是法定义务,两者的性质和法律基础不同。

4、养殖企业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中,养殖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明确区分补偿与补贴的性质。养殖企业应当坚持法定补偿项目的完整性,不因申请了财政补贴而放弃或减少拆迁补偿。

第二,确认补偿方案的完整性。补偿方案应当至少涵盖养殖物补偿、养殖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等项目。要求各地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

第三,关注财政补贴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养殖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财政主管部门了解财政补贴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确保及时申请、足额获取。

第四,对补偿不足的及时寻求救济。如果补偿方案遗漏法定项目或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养殖企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财政补贴与拆迁补偿是两套性质不同、并行不悖的资金支持体系。补贴是激励,补偿是法定义务——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不存在“二选一”的替代关系。养殖企业申请财政补贴,不影响其依法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补贴体现的是政府对养殖户配合政策的鼓励,补偿体现的是法律对养殖户合法财产损失的保障。两者并行不悖——养殖企业应当同时主张,一项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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