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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征地,企业拆迁评估机构是否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22
导读:在企业拆迁中,评估机构的选择直接决定了补偿金额的公平性。当评估机构由征收方单方面指定时,被征收企业往往面临“评估结果偏低、维权无从下手”的困境。那么,在无锡市的征地实践中,企业拆迁评估机构是否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1、无锡市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选定中的法定优先权。在具体操作中,被征收人一致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为协商选定;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就评估机构的选择达成多数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程序
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其次,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选定——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即为多数决定。再次,如果无法达到多数决定的门槛,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开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最后,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3、被征收企业在评估程序中的法定权利
在征地实践中,被征收企业除了享有评估机构选定权外,还享有以下法定权利:其一,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被征收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选定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其二,对复核结果的鉴定权——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其三,对补偿决定的救济权——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企业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征地中,被征收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评估机构选定的权利:第一,在收到评估机构名录后,及时与其他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争取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第二,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积极参与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过程,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第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第四,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评估机构的选定,直接决定了补偿金额的计算基础。无锡市明确确立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法定原则——协商不成时,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被征收企业在评估程序中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享有协商选定、复核评估、专家鉴定等多重权利的主体。在征地中,被征收企业应当积极行使评估机构选定权,对不合理的评估结果及时申请复核和鉴定,守住补偿评估的公平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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