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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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被征收人能否就Ⅳ级与Ⅴ级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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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土地征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划分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按照标准,相邻的两个村庄可能因被划入不同区片而面临数万至数十万元的补偿差距。V级区片与IV级区片的补偿标准差异,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自家地块被错误划入V级区片,或者区片划分不合理,能否提出异议?救济路径有哪些?

1、区片综合地价的法定依据与地区差异的法律正当性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地补偿核心制度。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同一城市内不同区片之间存在价格差异,正是土地区位差异的客观反映。征地区片划分遵循空间连续性和土地区位一致性原则,IV级区片位于城区核心及近郊区域,V级区片位于远郊乡镇,两者在商业繁华程度、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市场价值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补偿标准自然有所不同。

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IV级区片覆盖核心区域及近郊,V级区片覆盖远郊乡镇。同一区片内的同类地块执行同一标准,不同区片间的标准差异体现了土地区位价值的阶梯差异,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自家地块的地类认定错误,或区片划分与土地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完全有权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重新认定。

2、提出补偿标准异议的法定程序

在征地实践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提出补偿标准异议:

第一,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局或镇政府提交异议。书面意见应当包含异议地块的具体位置、认为区片划分或补偿标准不适用的理由,以及能够证明土地实际价值的参考材料。公告明确指出,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申请召开听证会。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被征收人可以就区片划分是否合理、地类认定是否准确等问题进行充分陈述申辩。

第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区片划分的原始数据、土地产值统计资料、区片划定时的技术报告等文件,用以核实区片划分是否科学合理。

第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区片级别认定仍持异议,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地类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3、相邻地块差异争议的证明策略

实践中,同村相邻地块被划入不同区片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出现同一村庄因区位边界划分而被划入不同区片的特殊情形时,被征收人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相邻地块的区位对比材料,包括距离主干道的距离、商业配套成熟度、基础设施条件等;近三年类似土地的流转成交价或出租收益数据;已经签约的同村其他地块的补偿协议(可作为参照)。

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区片综合地价表具有正式法律效力,并与自然资源部统一数据库同步更新。补偿方案上写的区片价和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查询的区片价存在出入的,应当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核实,并以省级政府正式批复的最新标准为准。如果确实发现区片划分存在明显不公,或者地类认定出现严重差错,被征收人可以据此要求征收方调整补偿标准。

4、被征收人的异议策略

被征收人维护补偿公平性,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主动获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官方文件。被征收人应当查阅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或自然资源局官网,确认自家地块所在区片的补偿标准和划定依据。

第二,积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公告期内,被征收人应当仔细核对补偿标准,检查自家地块的地类认定和区片认定是否准确。对于从IV级区片边缘被划入V级区片的地块,有充分理由要求征收方出具区片划分的技术依据,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测绘机构重新测绘。

第三,同类地块应收集市场价值数据。收集相邻区片同类地块的实际流转价、出租价格,以数据论证自家地块与所在区片的实际价值不符。

第四,对区片划分的认定保留异议和司法救济权。区片划分争议无法在行政协调阶段解决的,应当在复议和诉讼阶段坚持主张。

结语:被征收人就IV级与V级补偿标准差异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差异是土地区位差异的客观反映,但具体到每一块土地的区片认定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补偿款的公平性。被征收人不能因为“整体标准已公布”而放弃异议,公告期的书面异议、听证会上的充分陈述申辩,甚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的实体争议,都是被征收人为自己争取公平区片归属的制度武器。标准可以差异,但认定必须准确,程序必须公平,区片划分不能成为征收方降低补偿总额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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