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立即咨询

天津武清区征地,被征收人对区片价不服可否申请协调裁决?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02

浏览量:

导读: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集体土地时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核心标准,其高低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多少。工程征地中,面对补偿标准的实质性争议,被征收人最直接的法律追问便是:对区片综合地价不服,我们能不能申请协调和裁决?协调裁决的程序怎么走?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错过了法定期限,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1、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的制度框架

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审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是专门为解决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补偿标准争议而设置的法定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这一规定确立了“先协调、后裁决”的递进式争议解决机制。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各项补偿标准的争议。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最核心的补偿标准,当然属于协调裁决的受理范围。被征收人对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持有异议,可以依法先申请协调,协调不成再申请裁决。这一制度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一条行政系统内部的争议解决通道,较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协调裁决程序更为灵活,不收取费用,且裁决机关是批准机关的上一级政府,具有较强的协调和决策能力。

2、协调裁决申请的程序要件与操作要点

被征收人对区片综合地价不服,申请协调裁决需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要件和操作要点:

在时效方面,协调申请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这一期限是不可变的法定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立即核对公告日期,在日历上标注三十日的届满日期,确保协调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逾期未申请协调的,将丧失通过协调裁决程序解决补偿标准争议的权利,只能转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替代救济途径。

在申请路径方面,协调申请应当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则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具体的协调或裁决请求、事实和理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标准偏低的对比材料——如同一区域其他项目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周边区域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等。

3、协调裁决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

协调裁决并非解决区片地价争议的唯一途径,被征收人还拥有其他可选择的救济方式。在协调裁决程序中,如果征收方在裁决期间强行推进征收实施工作,被征收人可以主张暂停执行有争议的补偿方案。如果协调裁决程序耗时过长、效果不佳,被征收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转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征收方依据有争议的区片地价作出的具体补偿决定,直接提起法律审查。此外,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区片地价标准偏低的问题,推动政策层面的调整和完善。

结语:征地中,被征收人对区片综合地价不服,可以依法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协调裁决制度是被征收人挑战补偿标准合理性的法定武器,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征收补偿标准争议提供一条行政系统内部的、相对高效便捷的解决通道。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后迅速行动,在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内启动协调程序,以同一区域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为参照、以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为佐证,清晰论证现行标准的不合理性,推动补偿标准向更公平、更合理的方向调整。


留言咨询


您好,请问您最近遇到什么拆迁难题,可详细描述,方便律师更好给出维权建议,或在下方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为您安排专业律师回电指导

马上预约咨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拆迁征地已超20000件,致力于为您争取满意的补偿款。
快速通道:400-092-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