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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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街区改造,土地征收程序能否保障非住宅权利人?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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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征收中,非住宅房屋的权利人往往处于权益保障的边缘地带。与住宅被征收人相比,非住宅权利人——包括企业厂房、商业物业、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其补偿权益涉及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用等多个复杂维度,补偿项目更多元,评估难度更高。对于非住宅权利人而言,征收程序是否为其设置了充分的权益保障通道?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基准等程序环节,是否能够确保非住宅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切实保障?

1、非住宅房屋征收的特殊性与法律框架

从法律层面审视,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在制度框架上与住宅房屋既有共性,又有显著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包括非住宅在内的所有房屋征收提供了统一的程序规范,明确了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在改造中,项目采用“拆整结合”的改造方式,遵循“统筹平衡、分片区实施、滚动开发”的实施模式,旨在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大力改善民生、推动区域城市化进程。这种分片区、滚动式的实施模式,意味着征收程序将在不同阶段分别推进,非住宅权利人需要在各自的征收阶段中充分行使程序性权利。

2、非住宅权利人程序保障的关键环节

非住宅权利人的程序保障,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其一,补偿方案的独立性与针对性。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案应当独立制定,充分考虑非住宅房屋的特殊性——包括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年限、经营用途、区位价值等因素。丰台区的实践表明,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单独征求意见,而非附属于住宅补偿方案。非住宅权利人应当关注补偿方案中是否包含了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用、员工安置费用等非住宅特有的补偿项目,是否存在漏项或低估的情形。

其二,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与评估方法的科学性。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涉及更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参数,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方法的适用直接决定了补偿金额的高低。非住宅权利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其三,征求意见程序的切实参与。在项目中设置了30日的征求意见期,接受被征收人的书面反馈意见。项目中,非住宅权利人同样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对补偿方案中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其四,非住宅权利人的补偿项目覆盖。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至少应当涵盖房屋价值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或重置费用以及员工安置费用等项目。非住宅权利人应当对照法定补偿项目逐一核查自身权益是否得到充分覆盖,对于遗漏的项目及时提出异议。

3、非住宅补偿标准与参考

根据2026年相关规定,中心城区住宅评估价不得低于一定标准,而非住宅房屋的评估则采用更加灵活的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重置成本法等多种方法。改造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明确列明了区片综合地价80万元/亩的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另行协商确定。对于非住宅权利人而言,“另行协商确定”意味着更大的议价空间,也意味着需要更加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更加积极的程序参与。

结语:改造中,土地征收程序对非住宅权利人的保障,核心在于补偿方案的独立性、征求意见程序的充分性、评估机制的科学性和补偿项目的完整性。在非住宅房屋征收领域已经积累了规范化的经验,独立的非住宅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程序、30日的充分反馈期限以及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的机制,为非住宅权利人的程序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非住宅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内积极行使书面意见反馈权,关注补偿方案是否充分涵盖了非住宅特有的各项补偿项目,在评估环节积极参与机构选定和结果复核,以程序权利的充分行使推动实体权益的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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