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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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老城区改造,土地征收程序如何保障公平透明?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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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城市更新的宏大叙事中,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平透明,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项目的启动标志着城市更新进入了加速推进阶段,但也随之引发了一个根本性的法律追问:在征收项目密集启动的背景下,土地征收程序能否真正保障公平透明?从征收预公告的发布,到土地现状调查的实施,再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与听证,每一个环节都关乎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1、征收程序公平透明的法律框架

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审视,征收程序的公平透明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征收程序作出了全流程的规范安排,从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定期限和操作要求。

在征收实践中,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已有初步体现。方案明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所认定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这一多元化的补偿选择机制,保障了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的自主决定权。

从制度设计来看,征收程序公平透明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一是公告程序的充分性——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地块所在区域进行公示,公告期限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被征收人有充分时间了解信息。二是现状调查的客观性——土地现状调查是确定补偿基数的关键环节,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收人确认,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三是听证权利的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听证。

2、昆明征收程序保障的实践要点

在老城区改造的征收实践中,程序公平透明的实现面临若干现实挑战。从现状调查环节来看,调查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直接决定了后续补偿计算的公平性。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信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规格等,都需要在调查中逐一核实确认。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现状调查工作,对调查结果认真核对,发现遗漏或错误的及时提出更正要求。

从补偿方案公示环节来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等价置换。安置方案中安置房源的明确化和可选性,本身就是程序透明的重要体现——被征收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可以获得的安置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性的补偿方式选择。

从签约环节来看,城中村改造项目明确,征收补偿协议签约阶段为签约阶段启动公告发布后75日内。签约期限的明确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有充分的决策时间,避免了“仓促签约”导致的权益减损。

3、被征收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

在征收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若干关键的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是保障程序公平透明的重要手段:

其一,知情权——被征收人有权知晓征收项目的基本信息、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评估报告的结果等,征收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其二,参与权——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现状调查的现场见证、补偿方案的意见反馈等环节,不应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其三,异议权——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结语:老城区改造启动后,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平透明,需要建立在公告充分、调查客观、参与广泛、异议畅通四根支柱之上。从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来看,昆明市的征收程序已经具备了基本的规范框架——补偿方式的多元化选择、安置房源的明确化和可选性、签约期限的明确规定,以及方案公告和意见反馈的法定程序,共同构成了程序公平透明的制度基础。但制度优势要转化为每一个被征收人的实际获得感,还需要征收方在每一个环节中切实尊重被征收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被征收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行使各项程序性权利,避免因程序失语而损害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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