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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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土地征收:留守住户是否有权要求提高安置标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26

浏览量:

导读:在征收过程中,留守住户(即拒绝签约或尚未签约的被征收人)是否有权要求提高安置标准,是当前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在补偿方案统一制定的制度框架下,少数留守户的主张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还是对多数人利益的妨碍,需要在征收法律体系中寻找答案。

1、补偿标准的法律属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报批前拟定,经公告听取意见、听证等程序后确定。在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中,补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多重项目。从法律性质上看,补偿标准在方案批准后即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征收范围内的全体被征收人,不应因人而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等措施,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临时安置费按“户籍人口+面积”双重核定,某村补偿方案规定,户籍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同时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就高不就低;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至交房后3个月。留用地安置也是征收补偿安置的重要方式,按实际征收面积10%的比例返还留用地。

2、留守户提高安置标准的权利基础

留守户要求提高安置标准的权利基础,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留守户可以依据《城中村改造条例》的规定,在补偿方案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对补偿标准中的评估方法、认定面积等提出质疑。过半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留守户可就补偿标准偏低、评估方法不当等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当留守户因签约意愿尚未落实,征收方依法对留守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时,留守户对该决定享有完全的救济权。留守户可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就补偿安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法院有权对补偿标准的适用是否正确、评估方法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本身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公共利益必要性、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3、留守户主张提高安置标准的限制

虽然留守户有权就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但该权利并非不受限制。留守户要求提高安置标准,必须基于征收方对补偿标准的不当适用或对留守户权利的错误认定等客观事由——例如,评估报告未附可比实例说明导致无法验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或补偿方案遗漏了装修补偿、搬迁费等项目。留守户不能仅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提出提高安置标准的诉求。

留守户在签约期限届满前拒绝签约,并不意味着其在后续阶段丧失签约权。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对安置标准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仍可在补偿安置决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中提出。但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多数被征收人已签并享受签约奖励,留守户因迟延签约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搬迁时限奖励,这是时间成本在法律框架内的客观代价,非制度性惩罚。

4、留守户合理维权的边界

留守户合理的维权诉求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留守户对评估报告数据错误、认定面积遗漏等合理理由提出异议时,征收方有义务进行复核和回应。在少数留守户因其特殊情况(如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历史成因清晰、家庭困难等)而导致补偿标准适用明显不公时,留守户可以要求征收方在补偿安置决定中对特殊情况予以个别考量,但这不是要求所有留守户都获得比已签约被征收人更高安置标准的理由。

补偿标准的统一是征收补偿公平性的基本要求,留守户要求提高安置标准以“差异化”为逻辑起点,最终可能损害征收补偿的整体公平性。征收实践中,两轮征询机制和听证制度的实施,为被征收人群体参与方案制定、表达异议意见提供了足够的程序空间。留守户提高安置标准的正当权利,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而不是通过拖延签约、拒绝腾退等方式来倒逼政策“优惠”——后者不仅可能构成违法,还可能因迟延签约而丧失搬迁时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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